還不少例子,為何車廠不改做法?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612/34292854/
台北市國稅局審查二科科長曾文湞表示,依《所得稅法》,抽獎贈品、競賽獎品屬機會中獎,價值超過1000元須納入所得申報,但隨貨附贈物品,例如「買機車送安全帽、買汽車送隔熱紙」,視為業者銷售成本一部分。
曾文湞表示,業者只要在發票註明隨貨附贈做為出貨證明,以銷貨折讓方式處理,向國稅局註銷進項稅額即可,所以不論金額多少,無須由民眾申報,提醒民眾若對課稅內容有疑慮,可向當地稅捐稽徵處反映。
chihung1105 wrote:
去年交車時確實有說會寄扣繳憑單,但明明是做法錯誤,還犧牲車主權益(要繳稅)。納廠會計專業能力有問題喔。
還不少例子,為何車廠不改做法?
你真的上網搜尋,贈品開立扣繳憑單的比例遠遠超過不開扣繳憑單的比例
難道各行各業全部廠商都是錯的?沒一個專業會計師?
連HP這種需要會計師簽證財報的國際級大廠都會弄錯?
如果大家都弄錯,這麼多年以來國稅局各行各業的查稅都沒有發現錯誤?
看了一下其他人貼出來的案例,我猜情況大概有兩種可能
一種是跟[贈品取得名義]有關
原廠直接買進商品 (以原物料進貨名義支付款項)
這樣算是隨貨附贈的贈品送出
= 可以直接算入營業成本抵稅,免開扣繳憑單
原廠委託第三方買進與發送贈品 (以行銷活動費用之類的名義支付款項)
這樣對原廠來說沒有進貨就不能算隨貨附贈,而是另外以XX活動的公關名義送出
= 不可以直接扣抵進項稅額,需要開立扣繳憑單
一種是會計作業的便利性
用抵稅的,要層層的開折讓直到消費者,把贈品算入營業成本的手續比較多
用扣繳的,不需要層層處理,直接開扣繳憑單給消費者就可以
當兩種方式都可行的時候,人性往往就是選擇比較簡單不會出錯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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