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太郎 wrote:
要根據國際法的話
中華民國早就滅亡了
先佔原則也不是讓你這樣亂用的
不然今天伊拉克早就成了美國的一州了
...(恕刪)
哪個國際法??
你可否說明一下....
那些中華民國的邦交國是???
a01909559 wrote:
嘿嘿!我可是有學過國際公法的人,我當然知道什麼是國際公法
倒是這位先生,才需要好好去上上國際公法吧!
不要只會用要人去學學來掩蓋自己的不懂
另外告訴你,國家的組成如果你還在背國高中那套國家組成的成份,就代表你根本不懂
現在國際間對國家組的定義可是依據1933年在Montevideo簽訂公約來看
條約上用字可是,固定的居民、一定界線的領土、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四項
中華民國與邦交國的來往便屬於擁有「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中華民國的護照有效力,便是一種「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另外根據美國國內法院的判例,美國司法也將中華民國視為「國家」,因為具有有上四項
所以倒是你該去學學吧!
別讓別人還要幫你上課
最後提一下關於無主地的概念
確實1970年以後,便將無主地的概念限縮到,甚至該地上的人沒有一定的社會組織
但在1952年中華民國使用先佔原則時,無主地的概念可沒這麼嚴格
你還是搞清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