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好 Google 一下 看可不可以去除無知的恐懼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如:向他人吐口水
舉出 309 是要作怎麼?
我來看看 是說 指控 LUXGEN 眾 "車主索取小便宜的個人利害? 是多數霸凌?"
這個文章標題不就剛好足以貶損 LUXGEN 車主在社會上的地位, 使 LUXGEN 車主難堪
刑法 第 310 條 (誹謗罪)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舉出 310 放在 01,
意圖散佈於眾 指摘或傳述 LUXGEN 眾 "車主索取小便宜的個人利害? 是多數霸凌?"
如何舉證 車主是貪小便宜 還是為了合法利益?請勿毀損 LUXGEN 眾多車主名譽 好嗎?
如果加個問號就沒事 我的回覆裡面問號也很多啦...
刑法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你指控 質疑的人就是我們車主
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並無不妥...
別用法律背景霸凌車主了 利用這種方式讓我們心生恐懼 這個階段會敢買 LUXGEN 的人
不是全部那麼容易被嚇退的 法律服務是可以求到 也可以買到的
再怎樣也是我們消費者和原廠的事
我們正在和原廠作逆向的品牌溝通 無法理解拿著法條來這邊嚇人的你 真正的用意在哪裡?
你也不過在網路上研究 難道你實際走訪過車主?田野調查過? 作過可信的統計?所以得出
車主貪小便宜 用多數霸凌原廠的結論
BTW, 我的車子小問題大部分都解決了 其實我對 LUXGEN 及北投廠
服務態度目前是非常滿意的 至少非常要臉 有講都有改善 顯然高層真的在乎
我還記得 15 個人站著我車子旁邊處理咻咻聲的情境 (包含陪我講話也算啦)
站在我的觀點 針對我的情況 收費延長保固 並無太多之不妥
剛收到簡訊 我是高興的 (就算是在繳稅季節來推出這個...)
因為 Luxgen 有去執行去年新店車主說明會的車主反應的需求
那次我也有去 雖然我還沒下訂 後續觀察納廠的反應和作為 我才下訂的
我可以當作 高額零件險 來看 這至少 Luxgen 秤過自己斤兩 想出的辦法
但設身處地去想為比買我早的 mpv suv 車主 所遭遇更多的身心俱疲的熄火 零件品質不穩 等等情況
(我的車12 月交車 業代說 10 月生產的 才差幾個月 真像天堂和地獄之分 )
沒有他們的犧牲 何來我我車況比較好呢? 這是我為何要為他們說話的原因
品牌是一種顧客溝通 因此這次納廠延保政策太過粗糙 本來就應受到公評 ...
沒有顧客回饋 如何下次做好市場決策...
等了那麼久 好不容易的台灣汽車自主品牌
愛深責切...請納廠用力消受 不用客氣 挺你 罵你 都是為了你好
我們可不想等 LUXGEN 在大陸銷售 去大陸出差時 聽大陸同事罵在我面前 Luxgen
那會就好像在罵我一樣
我這次出國去機場 用 LUXGEN 順路載了美國籍的兩個主管
他們反應是非常驚艷的....加油吧...LUXG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