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邏輯很錯亂咧
titanli wrote:也就是你可以不賣我但是你不能限制我不能買.(恕刪)
那到底是怎樣??
我可以不賣你
但不能限制你不能買
最後你還不是買不到..因為我不賣呀!!...

既然你都說我可以不賣你了
那我把它寫成文字有啥不同嗎...(煙)...
敗給你耶...
titanli wrote:
納廠的態度不對,你可...你不能立契約限制他人買東西的自由.
也就是你可以不賣我但是你不能限制我不能買(恕刪)
茶葉苦苦 wrote:
契約中也沒有條列說,你如果簽約後,你去買他們的車會如何,又不用罰錢
契約中也沒有條列說,他們不能賣你車,只說你不能買他們的車..
所以就算你將來跑去買他們的車,片面毀約,他們好像也不能怎樣,頂多就是不賣你車
那......公司直接列黑名單就好了,結果還多此一舉搞個契約出來惹人閒不是自討苦吃,自損聲譽嗎....(恕刪)
titanli wrote:
J大我僅回覆
我是依照"民法第十六條(能力之保護) 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不得拋棄。"...(恕刪)
茶葉苦苦 wrote:
契約中也沒有條列說,你如果簽約後,你去買他們的車會如何,又不用罰錢
契約中也沒有條列說,他們不能賣你車,只說你不能買他們的車..
,...(恕刪)
不可說 wrote:
你說的完全是事實,所以這契約其實就是擺明"賭爛樓主",其實是完全無效的契約.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