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罪是對社會公義的挑戰,並非關於個人,要不要起訴,應交由司法去決判,也就因為它並非關係到個人,因此公訴罪並無所謂的撤回。
至於,吃不吃豆花...等等的臆測,隱射來、隱射去的,這不OK,不去提告,已經很扣分,不提告,還講這些五四三,很不OK。
Mason1322 wrote:
原本打算控告恐嚇我的(恕刪)



argemiya wrote:
其實他還是犯法了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還是非告訴罪,大家可以檢舉的,打通電話到那個派出所,警員應該會很高興賺了個業績。
argemiya wrote:
他現在肯定不敢上來,萬一惹到誰不爽,一通電話過去,他就事情大條了。
富春哥,沒事,這邊的所謂納黑都是好人,沒事我們肯定不會舉報你的,但是你吹過頭讓我們看了不爽快,那就不好說了,對了你可以錄影備份。
acer wrote:
恐嚇罪是公訴罪,也就是非告訴乃論,提告之後,司法體系即有義務發起偵辦,警察以及檢察官都會主動偵辦。
公訴罪是對社會公義的挑戰,並非關於個人,要不要起訴,應交由司法去決判,也就因為它並非關係到個人,因此公訴罪並無所謂的撤回。
至於,吃不吃豆花...等等的臆測,隱射來、隱射去的,這不OK,不去提告,已經很扣分,不提告,還講這些五四三,很不OK。


Irish Coffee wrote: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結果犯,除了要有行為人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行為事實,還要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才構成犯罪。他還能上網力戰群雄、報名YT吹牛5000多元的DSP模擬器媲美B&O音響,哪裡看得出他心生畏懼?
而且報案證明上面是寫『收到陌生人手寫的騷擾信件』,連社會秩序維護法都無法成立,還想公訴什麼?不懂法律就應該閉上雞嘴。
他PO出來的內容已經提到『斷手斷腳』很明確已構成刑法第305條,如果他拿這張紙去報案,派出所卻是用備案的形式處理,只有2個可能:
1. 有2張信紙:拿去報案的信,和他PO的這張內容不同,所以派出所才以備案方式受理。
2. 派出所吃案:如果那張『斷手斷腳』的信還不能受理刑案,表示被吃案了,但可能性不大,因為報案證明很清楚寫的是『騷擾信件』,而且經過春叔簽名確認。
所以我個人猜測(1)的可能性最大,如果真被吃案,只要把恐嚇信和報案證明PO到分局或警局FB上,派出所主管和受理員警一定會被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