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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xgen URX購車滿一年,行駛近2萬公里,越開越滿意。

恐嚇罪是公訴罪,也就是非告訴乃論,提告之後,司法體系即有義務發起偵辦,警察以及檢察官都會主動偵辦。

公訴罪是對社會公義的挑戰,並非關於個人,要不要起訴,應交由司法去決判,也就因為它並非關係到個人,因此公訴罪並無所謂的撤回。

至於,吃不吃豆花...等等的臆測,隱射來、隱射去的,這不OK,不去提告,已經很扣分,不提告,還講這些五四三,很不OK。

Mason1322 wrote:
原本打算控告恐嚇我的(恕刪)
sangelay

拿板凳看後續,請問紅雞有追後續調查情況嗎??人身安全不能不謹慎

2021-08-09 14:01
acer wrote:
恐嚇罪是公訴罪,也就...(恕刪)


噗…….

我有看錯嗎?
灑yan

紅雞哥正常發揮啦,開始要切割隊友了(演戲中)。[偷笑]

2021-08-09 12:32
一直在等待自撞調查報告

看來春叔找的律師很不給力喔

2021-08-09 13:09
他現在肯定不敢上來,萬一惹到誰不爽,一通電話過去,他就事情大條了。
富春哥,沒事,這邊的所謂納黑都是好人,沒事我們肯定不會舉報你的,但是你吹過頭讓我們看了不爽快,那就不好說了,對了你可以錄影備份。
acer

連發二篇,笑你不會做,光只會吹牛,納黑不壞,只是廢話多、愛吹牛。[這我不行]

2021-08-09 13:00
一直在等待自撞調查報告

會不會是自己人舉報後再賴給納黑,隔壁版狗粉常做這種事

2021-08-09 13:10
同樣內容的文章,連發二篇,既然如此,那就去做,別光只會吹牛!

argemiya 快點去做,讓大家看看,到底納黑是不是好人,這很多人都想知道。[置板凳]

argemiya wrote:
其實他還是犯法了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這還是非告訴罪,大家可以檢舉的,打通電話到那個派出所,警員應該會很高興賺了個業績。


argemiya wrote:
他現在肯定不敢上來,萬一惹到誰不爽,一通電話過去,他就事情大條了。
富春哥,沒事,這邊的所謂納黑都是好人,沒事我們肯定不會舉報你的,但是你吹過頭讓我們看了不爽快,那就不好說了,對了你可以錄影備份。
acer wrote:
恐嚇罪是公訴罪,也就是非告訴乃論,提告之後,司法體系即有義務發起偵辦,警察以及檢察官都會主動偵辦。

公訴罪是對社會公義的挑戰,並非關於個人,要不要起訴,應交由司法去決判,也就因為它並非關係到個人,因此公訴罪並無所謂的撤回。

至於,吃不吃豆花...等等的臆測,隱射來、隱射去的,這不OK,不去提告,已經很扣分,不提告,還講這些五四三,很不OK。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結果犯,除了要有行為人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行為事實,還要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才構成犯罪。他還能上網力戰群雄、報名YT吹牛5000多元的DSP模擬器媲美B&O音響,哪裡看得出他心生畏懼

而且報案證明上面是寫『收到陌生人手寫的騷擾信件』,連社會秩序維護法都無法成立,還想公訴什麼?不懂法律就應該閉上雞嘴。



他PO出來的內容已經提到『斷手斷腳』很明確已構成刑法第305條,如果他拿這張紙去報案,派出所卻是用備案的形式處理,只有2個可能:

1. 有2張信紙:拿去報案的信,和他PO的這張內容不同,所以派出所才以備案方式受理。
2. 派出所吃案:如果那張『斷手斷腳』的信還不能受理刑案,表示被吃案了,但可能性不大,因為報案證明很清楚寫的是『騷擾信件』,而且經過春叔簽名確認。

所以我個人猜測(1)的可能性最大,如果真被吃案,只要把恐嚇信和報案證明PO到分局或警局FB上,派出所主管和受理員警一定會被懲處。春叔呀~可不要吹牛吹到把派出所都拖下水~
你前面說 "連社會秩序維護法都無法成立",後面卻說 "已經提到『斷手斷腳』很明確已構成刑法第305條"。

你是在打自己的嘴巴![啪][啪][啪]

Irish Coffee wrote: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是結果犯,除了要有行為人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行為事實,還要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才構成犯罪。他還能上網力戰群雄、報名YT吹牛5000多元的DSP模擬器媲美B&O音響,哪裡看得出他心生畏懼?

而且報案證明上面是寫『收到陌生人手寫的騷擾信件』,連社會秩序維護法都無法成立,還想公訴什麼?不懂法律就應該閉上雞嘴。



他PO出來的內容已經提到『斷手斷腳』很明確已構成刑法第305條,如果他拿這張紙去報案,派出所卻是用備案的形式處理,只有2個可能:

1. 有2張信紙:拿去報案的信,和他PO的這張內容不同,所以派出所才以備案方式受理。
2. 派出所吃案:如果那張『斷手斷腳』的信還不能受理刑案,表示被吃案了,但可能性不大,因為報案證明很清楚寫的是『騷擾信件』,而且經過春叔簽名確認。

所以我個人猜測(1)的可能性最大,如果真被吃案,只要把恐嚇信和報案證明PO到分局或警局FB上,派出所主管和受理員警一定會被懲處。
acer wrote:
你前面說 "連社會秩序維護法都無法成立",後面卻說 "已經提到『斷手斷腳』很明確已構成刑法第305條"。

你是要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九年國教的文字理解能力果然後差。

他PO的那一張有『斷手斷腳』內容會構成刑法,如果他拿去派出所報案是另外一張,內容只是『愛慕他,想和他發生人與人的連接』,是要構成個毛?

如果他拿去報案的是那張有『斷手斷腳』內容的信,派出所敢吃案在報案證明上寫『騷擾』嗎?春叔還會在上面簽名?
只聽過乳華,沒聽過乳果,你當自己吳忠線?還猜一猜,還在乳果.......。

argemiya 都已經搬出刑法第 214 條,趕快去做,直接去做,不要只會吹牛!

Irish Coffee wrote:
九年國教的文字理解能力果然後差。

他PO的那一張有『斷手斷腳』內容會構成刑法,如果他拿去派出所報案是另外一張,內容只是『愛慕他,想和他發生人與人的連接』,是要構成個毛?

如果他拿去報案的是那張有『斷手斷腳』內容的信,派出所敢吃案在報案證明上寫『騷擾』嗎?春叔還會在上面簽名?
acer wrote:
刑法第 214 條


刑法第214條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和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不同

春叔如果報假案當然構成刑法第214條,還構成刑法第171條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犯罪行為人是春叔。如果不是自導自演,恐嚇春叔的人就觸犯刑法第305條,兩個主體和客體不同,你是在鬼扯什麼?

犯罪主體、客體和構成要件你都不知道,可見你連基本法律知識都沒有,要和我嘴刑法,先去讀好法學緒論、刑法總則和分則再來吹牛。
不就是那個叫「灑X」自稱多次跑到我家巷口吃豆花嗎?
我還倒想問問你,到底老闆是男還是女?年紀大概多大?胖還是瘦?看你答不答的出來?不要連這個都在說謊吧!
留個言,馬上90%都是固定那些酸民帳號在回應,效率還真快,真的印證我所說01納區就是納黑的天堂。說不定一個人還同時擁有多個帳號?
告不告是我個人自由( 律師朋友也分析,因訴訟過程繁瑣,也不見得找的出真正恐嚇之人) ,考量對方應該也沒那個膽,不過是虛晃一招。就像吃豆花那位以為來我住的附近就能嚇到我,結果約他碰面,竟然自己怕到可能X褲子吧!就是不敢出面........真可笑!嚇人反被嚇。
冰原狼神

您之前不是懷疑他留字紙在郵箱嗎? 直接告他就可以見面啦!絕對不能姑息 要就告到底

2021-08-09 19:04
zhctc

說到酸,Mason 叔你也不差啊,說不贏就稱人月收兩三萬沒資格買車的不就你本人嗎?只不過正好踢到鐵板,別人手上的錶就快比你的車貴了。[回報你]

2021-08-10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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