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7 wrote:在下見解是 xpro...(恕刪) Championship又沒有刪留言,俗辣另有其人,又何來問題?他只是敢私信嘴炮,不敢公開po文,叫他出來戰,馬上龜縮。但是抹黑別人是寫手,蓄意貶低他人的人格,已經構成誹謗了。ATM就不好說了,都po文承認辱罵了,就算事後刪文,也被截圖轉po了,拒絕道歉,當然要給個教訓嘛!不然犯罪成本太低了,每個人都可以臭嘴、抹黑,這種事,都截圖保留了,告訴乃論期限有6個月時間,可以慢慢來、一個一個來。反正不急,也不缺錢,更不缺律師。
b12110 wrote:請問一下~~~俗辣這...(恕刪) 只要是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蓄意以貶低人格的意思表示,不限於文字、言語、圖形,或動作(例如:比中指),就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Mobile01不限定會員才能瀏覽,所以構成公然的構成要件。另外,誹謗是指虛構事實,像是Championship到處PO文,捏造網友是鐵皮屋或Xpro2是寫手,又說鐵皮屋或Xpro2的寫手傷害台灣品牌,兩者之間具有相對的關聯性,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刑法第 310 條 (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 311 條 (免責條件)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這個世界是怎麼回事?顛倒了嗎開樓者不要被裕隆吉就祖上積德了啊不是住在國外?告人還要律師代理?是要打跨國官司?你付的起這個律師費嗎跟律師的商談?po個證據看看啊就算有被吉這回事,把你的告訴人資料往裕隆的律師顧問送真的對這個開樓者沒必要去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