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真是個好人,不代表他人也跟你一樣。我想樓主大概是不願影響出遊興致,想說省事事省。人無受傷,各自了事。其實現在交警到現場大都很快,再確認對方與你自已是否有投保第三責任險。再來就是保險公司的事,你也可以安心修車了。也不用再與對方見面從照片看來似乎是對方撞你側邊,如果你沒違規的話應是對方賠你才是。這年頭還是要學著保護自已,你這種好人真的不多了。祝你:新年平安快樂
copilot wrote:肇事逃逸有致人死傷要件 所以在本案應該不會成立 刑事方面刑法第185-4條所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方面第62條第1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同條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所以要從兩個面向來看要避免以上兩條,最簡易的方法只要互相留下聯絡方式(如電話號碼),逃逸就不成立但最保險的方法還是報警
樓主也是隨遇而安的個性 現在車禍事件全台每天也不知會發生多少起當然啦運氣是之一 在來就人為囉~財損與人損 當然人為重要 沒事就好~也難得您看的這麼開 財去人安樂 車子可以修 這次的經驗讓你學習到 可以告訴同事及朋友發生事故後一定要先報警再來處理後續狀況 行車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