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ulate_about wrote:
非法使用就是非法使用
唉 這年頭 指鹿為馬 , 久了世上就沒鹿了....好笑至極
這件事很簡單。
不是不實申報逃漏貨物稅,就是罔顧交通法規非法改裝車體。
咱們最愛"依法行政"的政府哪兒去了呀?財政部?交通部?
還是又準備用"歷史共業"來呼嚨老百姓

EZZK wrote:
要被認定違反法規 需先有受認定違反法規之實。
不管監理站或交警 開罰也需要先舉證有違法事實才可以裁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97年07月15日修正)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列,
小客貨兩用車定義為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納智捷MPV在第三排座位置處於可正常乘坐的情況下 最後一排座椅之後的承載空間沒有滿一立方公尺嗎?
不妨去算一算吧 還是體積公式與四則運算會的人不多?
另一個重點 是整個條文並沒有提到承載空間需要大於多少尺寸 僅對於其實際容積有限制。
所以就算第三排座椅椅背離尾門只有十公分 只要計算後的容積大於一立方公尺 一樣沒有違法事實。
再依據監理站的回答:
在車身形式送審之時 製造商由於採取座椅固定的位置以符合規定並核定過件 但不代表在受交通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檢驗時 車輛所有人不能另外提出其他可以符合法規的容積判定方式。
我真是不懂這件事情有什麼好緊張或需要大做文章的。
車廠是怕麻煩做召回 又不是因為美台上路的MPV都會因此被裁罰所以召回 原來不懂法規的人還真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