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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PV在路上跑了2年多,有誰因為容積問題被罰的?


speculate_about wrote:
非法使用就是非法使用



唉 這年頭 指鹿為馬 , 久了世上就沒鹿了....好笑至極


這件事很簡單。

不是不實申報逃漏貨物稅,就是罔顧交通法規非法改裝車體。


咱們最愛"依法行政"的政府哪兒去了呀?財政部?交通部?

還是又準備用"歷史共業"來呼嚨老百姓

WDB221 wrote:
歡迎!!歡迎!!!!...(恕刪)



先不管車廠的作為為何??
但你認為你的發言是來自於人道的關懷,本人認為是個笑話吧!歹年東什麼人都有....................
根本是抱持著一種幸災樂禍&看笑話的心態所發表的文章吧!

htn721 wrote:
所以以後如果闖紅燈2...(恕刪)


我想說的不是沒關係,而是想問問看有沒有人被罰過而已。

shojo wrote:
看的出來,你不是那種...(恕刪)


善災!不知施主您是哪種派別?敝人法號上濟下癲,乃濟癲上人是也

WDB221 wrote:
對了!!濟癲上人在這...(恕刪)


閉關修練去,不失為一帖良方,但也並非是萬能良方,只要閉關期間能自我省查,心念一轉,心存善念,必可治好其證
看來amdt居士有相當的慧根,能夠理解本上人教化眾生之苦心。本上人既乘鶴而來,怎可騎驢而返?還剩一天!!本上人仍會努力開示眾生,能否得道?就看各人造化了....
要被認定違反法規 需先有受認定違反法規之實。
不管監理站或交警 開罰也需要先舉證有違法事實才可以裁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97年07月15日修正)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列,
小客貨兩用車定義為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納智捷MPV在第三排座位置處於可正常乘坐的情況下 最後一排座椅之後的承載空間沒有滿一立方公尺嗎?
不妨去算一算吧 還是體積公式與四則運算會的人不多?
另一個重點 是整個條文並沒有提到承載空間需要大於多少尺寸 僅對於其實際容積有限制。
所以就算第三排座椅椅背離尾門只有十公分 只要計算後的容積大於一立方公尺 一樣沒有違法事實。
再依據監理站的回答:
在車身形式送審之時 製造商由於採取座椅固定的位置以符合規定並核定過件 但不代表在受交通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檢驗時 車輛所有人不能另外提出其他可以符合法規的容積判定方式。

我真是不懂這件事情有什麼好緊張或需要大做文章的。
車廠是怕麻煩做召回 又不是因為每一台上路的MPV都會因此被裁罰所以召回 原來不懂法規的人還真多。
看來....您比裕隆那些法務人員瞭解法律多了
您要不要去跟裕隆那些法務人員講
不要搞那麼多事情了.....子彈打不到裕隆的
沒必要花錢又花時間了....

EZZK wrote:
要被認定違反法規 需先有受認定違反法規之實。
不管監理站或交警 開罰也需要先舉證有違法事實才可以裁罰。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97年07月15日修正)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列,
小客貨兩用車定義為總重量在三千五百公斤以下,或全部座位在九座以下,並核定載人座位及載重量,其最後一排座椅固定後,後方實際之載貨空間達一立方公尺以上之汽車。

納智捷MPV在第三排座位置處於可正常乘坐的情況下 最後一排座椅之後的承載空間沒有滿一立方公尺嗎?
不妨去算一算吧 還是體積公式與四則運算會的人不多?
另一個重點 是整個條文並沒有提到承載空間需要大於多少尺寸 僅對於其實際容積有限制。
所以就算第三排座椅椅背離尾門只有十公分 只要計算後的容積大於一立方公尺 一樣沒有違法事實。
再依據監理站的回答:
在車身形式送審之時 製造商由於採取座椅固定的位置以符合規定並核定過件 但不代表在受交通主管機關或司法單位檢驗時 車輛所有人不能另外提出其他可以符合法規的容積判定方式。

我真是不懂這件事情有什麼好緊張或需要大做文章的。
車廠是怕麻煩做召回 又不是因為美台上路的MPV都會因此被裁罰所以召回 原來不懂法規的人還真多。
沒有獵.....哪來的喜?
歡迎!!.........

amdt wrote:
所以你也見獵心喜囉!!!
歡迎!!........

EZZK wrote:
要被認定違反法規 需...(恕刪)


條文提到承載空間需要一立方公尺就是..長寬高皆為一公尺的立方體

所以體積為1公尺*1公尺*1公尺

也就是第三排需有100cm*100cm*100cm 立體方塊 載貨空間

第三排座椅椅背離尾門只有十公分.. 還差九十公分長度載貨空間
這也這次召回第三排往前移至後續載貨空間有長1公尺空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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