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品質擔保) 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符合交車時之環保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標準,車 輛未達規定標準而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訂定相當期限催告出賣人改善,逾期未改善或不能改善者,買受人得解 除契約,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如有其他損害,並得請 求賠償。
說明:
有關汽車之環保標準,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頒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規定辦理。排放標準施行日 期以後出廠之國產車及裝船之進口車須達該標準。
第十三條:
(因標的物重大瑕疵之解約或更換新車) 本買賣標的物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 )鑑定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非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出賣人除應負擔鑑定費用外,並應依買受人之請求更換同型新車予買受人:或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已付之價金及自受領日起至返還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一. 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煞車失靈,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二. 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者。
三. 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四. 交車後 日之內,於排檔時發生暴衝者。
五. 交車後 日之內,於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六. 其他重大瑕疵,有危害生命安全或身體健康之虞,經送出賣人檢修二次而未修復者。
說明:
日數部份應由廠商與消費者自行約定,以提供自由市場之競爭。
此等情形有可能由出賣人輕易修復,宜給予出賣人修復之機會。
本條不排除出賣人依本契約約定及法律規定應負之其他責任。
經鑑定證實係因機件瑕疵所致,非因使用者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鑑定費用應由出賣人負擔,若無本條 所列瑕疵者,其鑑定費用應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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