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JoLife wrote:
相信有一 群人因...(恕刪)
即將邁向3000樓!
不知道何時才能根治問題?
姚峰琳 worte:
車輛有瑕疵,政府當然管得到,只是政府也必須「依法行政」,所以才訂出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以馬自達的案例來看,第一次召回無效後,車主向交通部抗議(不是檢舉!),交通部確實有介入。但以S3/U5目前的狀況交通部要介入還真的於法無據!
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將召回分成「車商主動召回」與「交通部責令召回」。
先來看前者,車商公告召回後,必須向「受交通部委託之專業機構」提出「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計畫」。而這個專業機構就是車安中心(VSCC)。
計畫經交通部核可後車商便能開始進行召回,召回數量達到一定比例,車安中心也會進行「召回改正成效查核」。
首先是計畫內容,其實就是2張A4紙
第二頁的部分只要把我們車主收到的召回通知內容拿出來對照就會知道這份計畫有多荒謬
我實在不懂低速與短距離走停的行駛情境哪裡特殊了?這種路況世界各地都有。
全臺灣那麼多車,就你納智捷搭載東風DFMA16 NA引擎的S3/U5會有積碳量異常、抖動、熄火的問題!
然而,車安中心和交通部竟也同意納智捷以清積碳、更換火星塞、更新軟體的方式進行召回,核可召回計畫。
這真的有審查嗎?
幾個月前,在檸檬車法案公聽會上,代表車安中心與會的人員面對質詢時,親口表示在「技術面」的調查上,中心本身確實沒有能力執行!
在技術面沒有能力進行調查的車安中心,針對車商提出的召回改正計畫多半是形式審查,表格是否填妥,資料是否備齊,之後就報交通部核可。
既然是形式審查,那怎麼能將交通部的「核可」解讀成在為召回有效背書呢?
況且召回有效與否看的是完成召回後的車況!就如同藥吃了有沒有效看的是患者服藥後的反應!
但「妳」硬是將交通部核可召回計畫說成是交通部認為召回內容可以解決問題,甚至要和召回有效劃上等號。
照妳的邏輯,只要是食藥署核准上市的藥物,就是食藥署認為有效,而且吃了都藥到病除!麥鬧阿啦~
即便交通部是認為召回方式有效才核可的又如何呢?
樓主目前的狀況就是召回後車子還是「無法適應臺灣低速與短距離走停的特殊行駛情境」啊!要怎麼解決問題才是重點吧!
而「召回改正成效查核」查的是執行成效
從表格來看,查核內容並未涉及召回有效與否,而是在確認車商是否有確實依照召回改正計畫進行清積碳、更換火星塞、更新軟體,僅此而已!
所以說,交通部對召回有效與否在所不問!
接下來是妳一直在說的檢舉管道「責令召回」,這「程序」有繁有簡。
先說複雜的
車主得先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團體、車輛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提出汽車安全性申訴。這些單位受理後再向車安中心通報。
接獲通報後,車安中心會將資料進行彙整、判斷分析,並向交通部提出汽車安全性分析報告。
若交通部認為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會將案件交由車安中心啟動安全性調查。
調查後確認該瑕疵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便會「責令召回」!
從頭到尾,交通部根本無法直接受理汽車安全性申訴!何來交通部檢舉管道?
再加上車安中心在「技術面」欠缺調查能力,責令召回一樣是讓車商提出召回改正計畫,進行形式審查,有用嗎?
可若是交通部自己認為汽車、車身製造廠及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提供之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也能直接交由車安中心進行安全性調查。
面對馬自達車主的「抗議」,交通部就是直接啟動安全性調查,最後也「責令召回」!
但第二次召回後,馬自達的問題還是在!車商的態度很明顯,根本不打算解決引擎硬體瑕疵,終身保固只是讓車主有換不完的引擎,只要引擎硬體瑕疵仍在,行車安全依然沒有保障!
所以保固的有無或長短跟車輛瑕疵有沒有解決是兩回事,別再混為一談!
而納智捷S3/U5召回無效的車主若是去向交通部抗議,是不是就能讓交通部啟動安全性調查呢?
答案是否定的!
交通部要啟動安全性調查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應召回卻未召回」的狀態必須存在!
馬自達第一次召回已經結束,召回無效!而馬自達卻毫無作為,
所以交通部啟動安全性調查,「責令召回」沒有問題!
而S3/U5的召回依舊處於執行階段,交通部要如何「責令召回」呢?現階段交通部還真的拿納智捷沒皮條!
曲解法令,「虛構」檢舉管道的技倆可以停止了!
一直質疑車主不「檢舉」是證據不足。
那我也可以說臺灣發大財就是納智捷公關張嘉芬!
如果不敢出面就是默認!照妳的邏輯是這樣沒錯吧?
追根究底,車是納智捷賣的,樓主要納智捷負責理所當然!即便交通部介入,還不是一樣叫納智捷負責。
說好的八年保固如果是這種保固法,納智捷真的可以收一收了,URX不用賣了啦,消費者又不是沒在看。
問題不去面對、解決,永遠都在!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