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cjroc wrote:交通部.....他只能說你這樣是不行的...我要罰你錢,@#$%的!!!罰再多錢對消費者何益?你們不是是要爭取"自己"的權益嗎???如果是鐵皮屋的利益....那就別了,告十次輸十一次. 喔,所以到底要告什麼???連告什麼都不知道,那不是穩輸的嗎??所以告不告根本就是假議題對吧!?
jcjroc wrote:告什麼....我開宗(恕刪) 購車之後,車況出現問題 (案例為引擎故障燈號亮燈以及變速箱故障),購車方能主張的車輛保固範圍,有無依循標準或法律保障?包括車輛問題修復程度甚至退車等?依據《民法》第 359 條規定,買方發現買賣標的有瑕疵後,可向賣方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通常限於重大瑕疵)。因此以本案件來說,變速箱故障恐影響行車安全,應屬於重大瑕疵,會影響行車安全的重大瑕疵出現,消費者法律上可對中古車商主張解除契約,不過需留意時效只有 6 個月(自通知瑕疵後開始起算),消費者應該盡早主張。因此以上述案例來論,該名網友的車輛在購入 1 個月內,就出現有變速箱的瑕疵,是可以主張解除契約。有任何糾紛或爭議無法達成共識時,切莫因契約如何訂定而認命,直接尋找政府機關申訴或調解依照案例所提,銷售方只願意負擔車輛部分維修費用,如果買車方不接受的話,如何判斷能否適用「瑕疵車擔保責任」?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買車方應如何尋求救助 (調解、司法程序?)。依照郭律師的建議,最簡單也明確的做法就是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機關申訴,亦得向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聲請,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畢竟車輛瑕疵問題牽涉的因素很多,與其買賣雙方一直爭論、喋喋不休,不如由政府機關等單位來協助判斷二手車的瑕疵擔保責任問題,或是透過調解程序解決問題,讓爭議早日落幕。所以你是指這個嗎??這應該告不成唷,而且找政府也沒用,不是的話請您指導了,謝謝~~~而且看起來當初車主去抗議的訴求其實挺合理的~~~不過話說回來,車主不想告又能如何???還是你其實想說,不想告就不要在這裡叫??最後再說到底,告下去花的錢會不會比修車還多呢??而且告下去除了不一定贏,曠日廢時,車也不一定會好!!!這樣看起來是不是乾脆直接修,或乾脆殺出還比較乾脆!?我相信車主會有自己的選擇~~~
catjo87 wrote:購車之後,車況出現問(恕刪) 一個人的官司跟1000個人的官司......你覺得會不會有差???一個人叫個案....1000個人可能已經叫通例了.不過打官司有一個很現實的是...要先提供真實身分與損害事實!!!路人甲、菜市場的大媽、鍵盤手....嗯!你沒資格!!如果屏除資格不符的人(非車主)後....結果只有50個人,那應該會被列為個案.但這對個別車主透過魔王(法院)幫忙打怪(車廠)並不影響阿!!!小偷聽到狗吠就逃跑,不是小偷怕狗,他怕的是主人....
16吋鋁圈 wrote:噁心的護航發大財,原廠換變速箱給月兆東根本無效,又閃D檔了,「原廠召回無效、換變速箱無效」「原廠召回無效、換變速箱無效」「原廠召回無效、換變速箱無效」敷衍車主,晃點客戶 月兆東這個人真的很妙他每一篇文章都在批評納智捷的保固,講外廠好話還鼓勵別人去增貸修車結果他自己的報名卻是假的拉抬完之後自己不修這到底是那招啊?外廠護衛隊都是叫別人花錢,自己不花的嗎?
16吋鋁圈 wrote:你先告訴我哪個魔王真的幫車主用力打了怪的案例吧!別忘了還要花錢找律師使者,講給恐龍魔王讓他聽得進去---現今社會,我才不信小偷怕主人--- 馬自達車主去向交通部檢舉還不用走到訴訟就爭取到「終身保單」加上「修不好換新引擎了」成功的例子就在那邊,還在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