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ig1927 wrote:
恭喜納廠S3召回可以結案了,法源依據如下
依照「交通部安全性調查及召回改正成效查核作業原則-第二版(含附件)-交通部核定版951003」
條文2.6).B.b確認繼續執行有困難的條文提送停止召回
條件是兩次通知(含兩次公告)且最後一次通知達三個月以上無回應
辛苦了,棒
這個行政命令已經廢止了,現在改成法律《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及監督管理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50
第20條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進行汽車召回改正,應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以書
面方式向專業機構提送前一個月召回改正執行紀錄報告。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依召回改正計畫完成改正後,應於十五日內作成
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報告提送專業機構查核認可後,送請交通部備查。
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召回改正完成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經專業機構
查核確認其繼續執行顯有困難者,得報經交通部同意後,停止提送召回改
正執行紀錄報告,並作成汽車安全性召回改正報告提送專業機構查核認可
後,送請交通部備查。
所以現在要看交通部委託的「專業機構」是否認為「繼續執行顯有困難」
我猜現在的僵局是對於「破保」的認知不同
納智捷認為某些車主明顯引擎動過後,這些車主則說沒有
這也跟版上一些已經在外廠消費過的車主帳號,一直攻擊納智捷「切割」的現象符合。
另外執行成效,應該是指「所有應召回車輛為母數,而非瑕疵車輛
因此我說「召回後沒成效的只剩六輛」這句話是錯的
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