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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像是S3條款的新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要上路囉

小陷井

不過累積無法使用日數30天的計算,並不包括以下兩期間,即第1消費者未依通知取車之期間 、第2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回廠維修期間。

有代步車或補貼 ...
這不是應該保固內本來就應該有的,車子壞了又不是車主的責任
卻拿來做為擋箭牌..


edbass wrote:
自由時報獨家》檸檬...(恕刪)


政府訂定條款是縱觀各型車發生的狀況
再逐字去擬定內容
要說針對某一款車,那還真的太看得起S3
這項條款用意在於保護所有汽車消費者權利
以後買任何一家車,都不用擔心這些問題
至於代步車或補貼,有相關的保險可以加保
如果納入,那保險業豈不跳腳
tjyang wrote:
小陷井不過累積無法...(恕刪)
因為有,所以應該是有兩點,只要符合一點就可以

條列式一點列下去應該是這樣 (應該啦,到時候還是要看實際發布的契約
1. 若因相同瑕疵於保養手冊所載之場所,經4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
2. 因機能瑕疵無法正常使用車輛,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30日以者

消費者得請求更換同型或等值新車、或解除契約。
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

Bruis797 wrote:
政府訂定條款是縱觀...(恕刪)
畢竟過去幾年很少有汽車會爆出重大瑕疵然後修也修不好的
最後還兩手一攤要車主繼續來修車廠的狀況
要是裕隆自己肯認帳,政府也不會沒事修改這個
吾所以有大患者,為吾有身
馬自達柴油車修不好不也沒事

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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