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igo_oo wrote:我想。。 貼的人也...(恕刪) 告刑事當然無罪要告民事才會贏法律對於違法的行為,給予當事人的法律的效果,分為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兩種,刑事上責任指的是刑罰;民事上責任便是損害賠償。民事上的損害賠償最主要的法律依據,便是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條文是這樣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駕駛汽車闖進單行道,把迎面而來的汽車車頭撞毀;或者在路邊倒車,不小心將自己汽車與他人合法停在停車格內的汽車發生擦撞,而使他人的汽車受到損壞。這些駕駛車輛的人雖然都不是故意的行為,現行刑法上又沒有過失毀損的罪名,所以不必負起刑事責任。搞錯方向怎會贏上述節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損害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說明
不管是惡意還是朋友開玩笑如果車主堅持要提告,還是可以讓對方付出一些小小的代價社維法第90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4)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OOOOOO 二、未經他人許可,張貼、塗抹或畫刻於他人之交通工具、圍牆、房屋或其他建築物者。行政罰而已啦,罰錢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