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購車價格是不二價沒有錯,但是...... 如果沒有 附帶無息的貸款,是有6萬元的 原廠配備的選購金,可以挑選 日行燈、全車系隔熱紙、晴雨窗、飾板、腳踏墊、反光墊........ 等等的。
而我所採用的是 一部份的無息貸款,同時.....也還有選擇大部份我想要的 原廠配件加裝。
只要是在 原廠所設定的 選配金額之內。
altis1212 wrote:
跟業務談66萬手排版車型 想請它裝晴雨窗 倒車雷達 日行燈 業務跟我說不行 想請它改電動摺疊後視鏡 業務也說不行 還跟我說你知道嗎??我們台北有業務送客人晴雨窗被fire掉...(恕刪)
石19 wrote:
台灣本田cr v就是最好的例子...(恕刪)
沒錯!
小弟就是CRV這一波不二價的受害者!
買車時一毛都不減
所以買車很簡單, 選好車款車色就完成了!
今年本田跳樓大拍賣, 最起碼都先砍10萬
原本就賣的還OK的CRV瞬間大爆炸
讓前幾年不二價買進的客戶瞬間有被耍的感覺
還好車子已經出脫了, 不然之後若跟這一批折價車賣一定少賣好幾萬...
bulibi wrote:
另外,定不二價是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可能的,只是要違反這條要有些要件,例如直營的就沒事,就是車直接由納智捷賣給消費者;目前看起來中間還夾一層自家開的經銷體系,是否有問題我不知道,可以等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明。
公平交易法
第 14 條
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經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一、為降低成本、改良品質或增進效率,而統一商品規格或型式者。
二、為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或增進效率,而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者。
三、為促進事業合理經營,而分別作專業發展者。
四、為確保或促進輸出,而專就國外市場之競爭予以約定者。
五、為加強貿易效能,而就國外商品之輸入採取共同行為者。
六、經濟不景氣期間,商品市場價格低於平均生產成本,致該行業之事業,難以繼續維持或生產過剩,為有計畫適應需求而限制產銷數量、設備或價格之共同行為者。
七、為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或加強其競爭能力所為之共同行為者。中央主管機關收受前項之申請,應於三個月內為核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第 18 條
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不是這樣用的...
第 7 條
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
前項所稱聯合行為,以事業在同一產銷階段之水平聯合,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為限。
第一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同業公會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第二項之水平聯合。
納智捷各經銷商都是納智捷汽車底下的,當然納智捷汽車可以自己決定銷售模式。
今天你二手車商要賣納智捷的二手車,這個價格納智捷汽車才管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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