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就訂在那邊,規格如何都很明確,有車廠要運用巧門讓自家產品好賣,就得自己負責後續的糾紛
坦白說,這件事情政府僅能扮演仲裁的角色,公平會、消保官.....是第一關
若有雙方仍不滿意,法院是最後仲裁
進了法院,不管原告的動機為何,各位若勝訴後,不會只要車廠登報道歉吧.....
最後能爭取到的實質物品,多半還是金錢賠償
或者要敗訴者動用金錢協助原告恢復原狀...
還記得被藝人毆打的計程車司機嗎?即便受害很深,很無辜,很氣憤,獲得多少社會支持....
上了法院不就是決定賠償多寡,以及決定加害人觸犯刑法的刑期....
去年九月我就在這裡建議,先取得公平會的支持,可能的最終戰場在法院
屆時各位要理清楚上了法院後,究竟要獲得甚麼?可行性有多高?
這就是考驗律師的專業了....
訴諸路政司、政治人物、媒體、網路....他們的動作會讓你覺得好像有進度,但其實沒有實質幫助
很像是騎在兒童坐的木馬上,看似有在動,其實是原地踏步....
至於路政司、ARTC....等單位,那是台灣各大車廠的戰場,牽涉的商機何止百億元
就讓T牌/F牌/H牌去遊說、施壓這二大單位,進一步給L牌更大的壓力吧
消費者在法院顧好自身的利益與訴求,比較實際
而這也可能會是台灣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公平交易環境中,值得被記錄的範例之一....
乂OPC乂 wrote:
買部車還打官司~找律師不會太誇張嗎?
如真的不滿就把車賣了不就好了嗎?
開的那麼痛苦幹麻? 沒事找事情做......真得搞不懂
有個人賣一百萬的東西欺騙你,你會覺得告那個人是沒事找事?子曰:鄉愿,德之賊也!如果連爭取自己的權益都要說是沒事找事,這國家不會變成法治社會,而是一群鄉愿組成的地方。
st2206mt wrote:
我會承認這是雙輸的局面!贏的人只有第三者(法務與律師)
如果消費者告贏,那當然贏家是消費者跟律師,如果消費者告輸,那贏家是廠商跟律師,不會只有法律人是贏家這種狀況。
另外,告輸了不代表消費者錯了、廠商對了,這件事情任何人都能簡單知道是廠商錯了,可是告廠商的法條要正確,很多時候官司失敗就是因為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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