灑yan wrote:
會這樣要求我提出證明(恕刪)
我會發文也是針對這個問題去做回答~~
宏碁會認為他用公司的名義去租賃(假設他自己當老闆),
使用者是他
對他而言,他是買車沒錯(因為他花了租賃的費用去承租三年)
但是這是偷換概念的行為
租賃契約中,三年內是不能夠轉手他人,你所繳交的費用也只是租車的費用
(雖然說使用者都是他自己本身沒錯,但擁有者並非是他自己)
如同灑yan PO的行照一樣,他的租賃車只有權利但非擁有
憶及之前有提到納自捷在大陸花錢去購買土地
(實際上是租賃,因為依照法規..民眾跟企業購買的土地只有使用權)
發大財認為租賃等同購買意思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