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ray wrote:
台灣消費者太好欺負
要就做漂亮一點,幹嘛還寫一個奧客條款在那裏
不想賣他,以後就價格開高高的就好了
何必落人口實
我想正常人遇過一次也不會再去買車了
高階主管的決定,如果我是嚴董,這位主管應該馬上下台
價格開高高也沒有用
因為是"原價買回"...
今天把車價、辦牌費、保險費...等拉拉雜雜的費用加起來,假設為X
精神賠償金為Y
如果以本案為例(我是說如果喔)有人弄個10次....
就有30萬!!
這樣的收入比促進方案的薪資還高,也不用繳稅啊!!
最後....因為你不是嚴董,所以那位主管安然無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