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發大財 wrote:不知道你在講什麼如果納智捷在保固期內修不好又不換新引擎當然可以告跟你說的什麼同意施作有什麼關係 既然你要強調提告,請問提告基於什麼法源與合約內容?詐欺嗎?一副很正經的講幹話耶你...... 其他品牌你要不要幫忙提告?請你回答一下,正義之士。
BlueSky5230 wrote:既然你要強調提告,請問提告基於什麼法源與合約內容?詐欺嗎?一副很正經的講幹話耶你...... 其他品牌你要不要幫忙提告?請你回答一下,正義之士。 如果納智捷保固期內修不好又不負責,當然可以提告你想再了解,去看馬自達車主怎麼告就好了至於其他的品牌,如果一樣有不肖的外廠護衛隊想讓車主花冤枉錢我也會幫忙啊。
台灣發大財 wrote:所以我沒有批評車主啊我記得你好像還對納智捷車主,說買納智捷的車對不起女兒吧 你沒有罵車主?gn大跟16吋都是車主阿。那是他自己說買「中國車對不起他自己女兒」。我還記得是被停權的國旗哥唷。國旗哥說愛國卻買中國車,這不矛盾什麼才是矛盾。說話立場要一致,不要變來變去的。你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
灑yan wrote:你沒有罵車主?gn大跟16吋都是車主阿。那是他自己說買「中國車對不起他自己女兒」。我還記得是被停權的國旗哥唷。 我有說他們身為外廠車主,是說謊嗎我有說他們去外廠修正的個人經驗,是說謊嗎?至於他們要攻擊原廠車主的車「每一台都有問題」,就已經不是以車主的身分發言了另外,這位T粉納黑承認他對車主說「買納智捷對不起女兒」這就是納黑的水準
灑yan wrote:你沒有罵車主?gn大跟16吋都是車主阿。那是他自己說買「中國車對不起他自己女兒」。我還記得是被停權的國旗哥唷。 反正阿財就禁不起考驗口口聲聲說什麼「身為外廠車主」這種發言本身就有問題先把人貼上標籤,再說人都攻擊原廠,根本就是試圖製造意識形態這種就是看到有人提出問題並解決問題之後,就先切割起來閃躲飄然後再誘導人走上看似合理,但卻是讓原廠穩贏的路來消耗車主小蝦米鬥大金魚,最難的就是時間和金錢因素但某些人卻很努力地想要小蝦米的車主用時間和金錢去鬥大鯨魚的車廠是為什麼???或許大家用膝蓋想就可以想通了
台灣發大財 wrote:如果納智捷保固期內修不好又不負責,當然可以提告你想再了解,去看馬自達車主怎麼告就好了至於其他的品牌,如果一樣有不肖的外廠護衛隊想讓車主花冤枉錢我也會幫忙啊。 你那句保固期內修不好,可以提告。意思是已經過了保固期,但是還是修不好。對吧?保固 -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大多數的液晶電視卻僅提供三年至五年的保固服務,而買受人亦即消費者可能有類似的經驗,就是保固期剛過沒多久,該物品就可能發生故障。而出賣人可能以保固期滿、欠缺零件等理由不提供維修服務或是收取高額維修費。如果是上述情況,本文以為,雖然保固期限已屆滿,如有證據可茲證明該物品自始欠缺物品一般通常效用,也就是一開始就藏有買受人無法檢查得知的瑕疵時,例如物品設計或是品管上的瑕疵。該瑕疵應係屬於民法第356、365條所謂不能即知之瑕疵,而使買受人擁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利。其解除權或請求權,雖有自物品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之規定,惟超過五年後,如出賣人未主張時效抗辦時,買受人仍有可以主張的權利,則出賣人仍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買受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行使權利,請求包括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亦即換貨,或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另外,本文尚且主張,如果該物品之瑕疵係出自於出賣人的故意行為所為導致,例如於商品設計之初,出賣人蓄意將該商品之使用壽命,控制在一定的時間內,通常就是所謂的保固期,以達到促使消費者在保固期滿後,因商品看似自然損壞而不得不進行汰舊換新之目的。買受人原本可預期正常使用的商品壽命,肇因於出賣人的故意行為而縮短,因而受有損害,且出賣人亦有債務不履行的不完全給付責任。因此,買受人應可就原本可預期正常使用的壽命,減去已使用的部分,就剩餘部分主張民法上債務不履行的責任,並且可主張侵權行為責任。亦即買受人可以就其所受損失及所失利益,對於出賣人,依據民法規定,主張恢復原狀(例如要求無條件修復)或是請求損害賠償(例如可以將剩餘壽命換算成金錢價值)。--------------------------------------------------------------------------------------------------------------你要提告,OK。請問如何證明自始瑕疵? 找專業民間企業公司,不要跟我講找XPro幫忙。藍色部分與延長至八年有關係,原廠主張延長至八年時效已經盡到義務與責任,消費者告得贏嗎?納智捷法務不曉得有沒有到法院去提出時效抗辯?常識不足就多看書,善用網路搜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