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nhsueh322850 wrote:看到有人被" 吉 "...(恕刪) 只是備案就高潮了嗎?有點常識好嗎?真的要這樣硬搞,不是不可以只是,到時若無法成案,或不起訴....(至少,以我研判,是告不成)反過來,還要吃上誣告等刑則,面對各種訴訟費用,及對當事人損失的賠償再送一條前科還被要求公開在論壇,及各大報頭版道歉那就更精彩了。
噓~~ wrote:只是備案就高潮了嗎?(恕刪) 糾竟會不會變成「偽證及誣告罪」?我們繼續看下去。偽證及誣告罪︰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第 170 條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 171 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第 172 條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冰原狼神 wrote:這次不是mk4.5了(恕刪) 對耶,不說還忘記當時說他開過「mk4.5的focus」。
冰原狼神 wrote:我發現用微軟內建軟體(恕刪) 别挖個資啦對他們,一點興趣也沒有。納廠寫手的智力和品性,也是這層次而已該批評的,是裕隆的高層為何瞎了眼,把行銷經費托付給昏庸的行銷主管,及低能扯後腿的網路行銷公司?早就該大刀闊斧行銷處的人,該徹換,該降級,該解約的公司處理一下把資源確實用在品管,生產,售服上從根本改善,才是正道省得一堆小丑在版上幫倒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