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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包揭發納網軍寫手Taiwankim開7-8個帳號後,就被黑名單,無恥寫手欺騙大眾,假S5S3U5車主

噓~~ wrote:
咳.....聽我的勸...(恕刪)


沒想到一下就被版友找到了
donhsueh322850 wrote:
看到有人被" 吉 "...(恕刪)


只是備案就高潮了嗎?
有點常識好嗎?


真的要這樣硬搞,不是不可以

只是,到時若無法成案,或不起訴....
(至少,以我研判,是告不成)

反過來,還要吃上誣告等刑則,
面對各種訴訟費用,及對當事人損失的賠償
再送一條前科
還被要求公開在論壇,及各大報頭版道歉

那就更精彩了。
噓~~ wrote:
這也是展現與一些"專業行銷狗"帳號之間,眼光與胸襟的高下之分


哈哈,有個東西一大早就急著竄出來
比餓了3天的釣蝦場還好釣....

噓~~ wrote:
只是備案就高潮了嗎?...(恕刪)

哈哈哈,我就說這個版充滿了娛樂性。

就算吶車從來也沒興趣過,但每天來看一下,考試都100分。
噓~~ wrote:
只是備案就高潮了嗎?(恕刪)


糾竟會不會變成「偽證及誣告罪」?我們繼續看下去。

偽證及誣告罪︰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第 170 條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九千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冰原狼神 wrote:
這次不是mk4.5了(恕刪)


對耶,不說還忘記當時說他開過「mk4.5的focus」。
上面亞洲人,下面黑人!㘉㘉㘉~
噓~~ wrote:
只是備案就高潮了嗎?(恕刪)


那柴犬終究是柴犬,完全搞不清楚狀況,未來戰士都被起底了,還在那邊汪汪叫
灑yan wrote:
糾竟會不會變成「偽證及誣告罪」?我們繼續看下去。

他說我是寫手可是拿不出證據耶⋯⋯

這應該算哪條?
討厭爛貨2.0 wrote:
未來戰士應該不小心玩過頭...
把自家都曝光了!
然後google環景圖.....咦?
我看到一台S5 @@?



我發現用微軟內建軟體可以從報案單挖出個資!

更新一下
他名下確實有車
冰原狼神 wrote:
我發現用微軟內建軟體(恕刪)


别挖個資啦
對他們,一點興趣也沒有。
納廠寫手的智力和品性,也是這層次而已

該批評的,是裕隆的高層

為何瞎了眼,
把行銷經費托付給昏庸的行銷主管,
及低能扯後腿的網路行銷公司?

早就該大刀闊斧
行銷處的人,該徹換,該降級,該解約的公司處理一下
把資源確實用在品管,生產,售服上
從根本改善,才是正道

省得一堆小丑在版上幫倒忙。
噓~~ wrote:
别挖個資啦
對他們,一點興趣也沒有。


真的不要任意公開挖掘到的個資,點到為止即可。
不過現在很多人都是自己透漏個資被人家查到呢。
快樂的假日要過得清閒,出外看風景絕對比較好。
上面亞洲人,下面黑人!㘉㘉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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