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ylan09259 wrote:U6真是太扯了,撞燈桿居然沒什麼變形,如果是T牌撞到燈桿不知道會怎麼樣 不知道,也許完好無缺也說不定不過,U6如果撞的是下一支電線桿,而把電線桿撞斷倒下來,壓到U6不變形,那可真的神了不過這些都不厲害,能夠安全的回家才是厲害
Arki wrote:U6 沒與貨車並排行駛的話,即使貨車失控,也不會被擦撞, 請問您認識肇事的那位大卡車駕駛嗎? 大卡車駕駛心裡的想法完全都被你說中了!或許路燈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喔,路燈它不應該杵在那裡的,不然既使事故發生,路燈也不會被撞斷阿.
tek23209 wrote:請問您認識肇事的那位大卡車駕駛嗎? 他心裡的想法完全都被你說中了!或許路燈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喔,路燈它不應該杵在那裡的,不然既使事故發生,路燈也不會被撞斷阿.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修正)第 94 條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若是這麼說來,那麼交通法規也認識且透析大貨車駕駛的想法嗎?
tek23209 wrote:請問您認識肇事的那位大卡車駕駛嗎? 他心裡的想法完全都被你說中了!或許路燈也要負擔部分責任喔,路燈它不應該杵在那裡的,不然既使事故發生,路燈也不會被撞斷阿. 所以,車主選擇超越大車的時機地點不對應該選在路面比較寬的車道,路面邊線後還有空間的地方超越這是保護自己,萬一遇到違規的駕駛,能讓自己受損最小,或是全身而退
Arki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民國 105 年 04 月 29 日修正)第 94 條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若是這麼說來,那麼交通法規也認識且透析大貨車駕駛的想法嗎? 那位肇事的大卡車駕駛和社會新聞常見的酒駕肇事者都很氣憤為何第94條無法讓他們卸責,明明就是路燈和其他車主不躲開才會被撞倒阿 反而是第94條把那位肇事的大卡車駕駛打臉打更腫了,大卡車肇事駕駛開車喝水所以沒注意到隔壁車道的狀況,直接硬切變換車道肇事,這下100%負擔賠償責任跑不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