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c0923 wrote:
也許樓主真的有錢又有閒....就為了爭一口氣
但是感覺上更像是條件談不攏才不簽.......(恕刪)
個人猜測賣方指名道姓不願意賣給某某人,基本上是一種自我保護的意識吧!
不然遇到真的不爽的人,來個無限循環,不倒也會被搞到倒,本來簽這種法律文件就是要防堵事後的一切可能.
換個立場想,如果是我自己銷售的3C產品遇到糾紛被逼需要原價買回,我也會加上這一條.
個人就曾經遇到有使用者在資訊會場買NB,連買3家不同品牌NB再連退3家,然後再來換我們倒楣賣給他,他的手法就是找盡一切毛病挑剔,然後一直鬧場,長官們也是授意大事化小的心態加了一堆贈品跟優惠給對方.
但是對方還是不滿意(沒達到他的期望值),後來受不了就直接上法院,結果對方就被法官打槍一切歸零,他自己乖乖的把機器抱回家我們連個子都不用出.
然後我們內部將相關訊息通報給相關銷售人員,這個人日後絕對無法買到我們的產品.
基本上廠商一般為了形象跟銷售,很多時候都會接受某些消費者稍微過分的要求(會吵的孩子真的有糖吃,而且還比較大顆),但是遇到真的無法轉圜的狀況時,還是會上法院的,而且說真的,依目前台灣的法律現狀來說,廠商願意會上法院跟消費者對簿公堂,輸的應該都是消費者.
因為:1.法務不是養假的,2.會輸的CASE根本不可能上法院,再多錢都賠得起,反正費用多得是,3會上法院就是CASE惹到公司也不爽而已.
當然不同產業或許思考邏輯會不同吧!個人僅是用本人工作經驗來推論而已.
內文搜尋
X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