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客山莊 wrote:
車輛熄火!! ""造成公共危險罪""..的是"駕駛人" 而不是車商!!
車輛發生熄火事件後, 車商進行召回, 以行車電腦更換處理.
以上在網路媒體上都查得到時間與狀況的資料......
這樣還要說造成公共危險罪的是駕駛人?
除非有確切證據顯示是因為駕駛人的不當操作導致熄火.......
但是, 車商的召回更換行車電腦動作, 已經代表了真相
雅客山莊 wrote:
MPV這台車.. 律師.. 檢察官.. 法官.. 我相信一定有人買!!
如果這事情很好處理...!! 他們早就出聲了!! 哪輪的到我們!!
你怎知是否這些身分的車主早已經和車廠達成和解呢?
他們要不要出聲, 決定權在他們.......還有納智捷可能對他們付出的誠意
反正.......專業律師來協助吧!
W大....加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