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ar-safety.org.tw/DesktopDefault.aspx?tabid=67&Code=R7481201++++++++++++++++++++++++++++++++++++++++++
車安中心的網頁,車友可點進查看及監督MPV本次召回需更改第三排座椅及加裝貨車桿,車廠目前所改善的進度,車安中心需於每月15號以後匯整並提報交通部上月份的改善率,目前至5月份為止為5.31%.
依照汽車安全性召回調查及進度管理辦法,有關召回進度需於期限內也就是今年底至少完成改正90%以上,並得以延長期限一次,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改正,則依公路法第77條之一款施以處罰
第 63-1 條
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對其已出售之電
車或汽車,於有事實足認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應即召回改正。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認為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
口人提供之電車或汽車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時,經進行調查及確認後
,應責令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將已出售之電車或汽車限期召回改正。
前二項電車或汽車之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有關機關定之。
第 77-1 條
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未依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核發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所載內容製造、進口汽車或電車,或提
供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予他人冒用者,公路主管機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屆
期不改善或未完成改善者,廢止其全部或一部之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
依前項規定廢止其全部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原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
人及該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安全檢測及審驗業務;該
廠商登記之地址,並應於其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前述事項。
電車或汽車、車身製造廠及電車或汽車進口商、進口人,冒用、偽造或變
造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公路主管機關應勒令其停業,其已辦理登記、
檢驗、領照之車輛應註銷牌照;其屬冒用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公路主
管機關並得按每輛車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屬偽造或
變造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者,公路主管機關應檢具相關資料移請有關機關
偵辦。
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受委託辦理車輛檢驗者,公路主管機
關得令其限期改善、停止其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一個月至一年,或廢止其辦
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辦理車輛檢驗業務之證照經廢止者,原廠商及該
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檢驗業務;該廠商登記之地址,並
應於其土地登記簿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前述事項。
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屆期仍不遵行召回改正者,處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必要時,得停止
其製造、進口或銷售。
也就是說本次召回至少需有9000多台MPV回廠修正第三排座椅,大家就耐心等候並共同監督.
期間我會不斷向行政院院長信箱申訴,或是監察院申訴是否有公務人員未確實監督,至於改正的名單一切由路政司和車安中心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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