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RITEANDICE wrote:
以下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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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政府規範部落客寫推薦文:不坦白的要罰錢
ZDNET新聞專區:CAROLINE MCCARTHY 留下回應
根據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的修正版規定,獨立部落客若接受商家酬勞或饋贈而寫產品評鑑,但卻未吐實,可能面臨多達1.1萬美元的罰金。
FTC周一公布修正版的「廣告推薦與鑒定使用管理指南」(Guides Concerning the Use of Endorsements and Testimonials in Advertising) ,是這份文件自1980年以來首度更新。
FTC發布聲明表示:「修正版指南新增了一些範例,說明長期以來的原則,就是廣告主與宣傳者之間的『實質關係』(material connections)--有時是付款,有時是免費贈品,都是不在消費者意料之中的--都必須揭露。這些範例釐清部落客或其他『口碑』行銷人員在傳達訊息時,什麼樣的行為會構成為商品宣傳(endorsement)。修正版指南明確指出,雖然必須視個案而定,但部落客若是收受現金或類似酬勞而撰寫評鑑報導,就被視作為產品宣傳。因此,作宣傳的部落客必須揭露與產品或服務賣方形成的物質關係。」
FTC也提到:「名人在從事傳統廣告之外的宣傳,例如在脫口秀或社群媒體時,有責任揭露他們與廣告主的關係。」
換言之,理論上,若名人在Twitter上大談某款新車,而事實證明廠商免費送他(她)一輛,那麼名人就會遭到FTC罰款。
然而,這項規定難以監督落實,畢竟部落客多如過江之鯽,更別提部落客有千百種,行銷人員又為數眾多。誠如部分媒體分析師所言,收受贈品並代為宣傳而未揭露的行為,在雜誌界已行之數十年。(唐慧文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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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版主不滿大家的批評
把我發的文章刪了
沒想到我所想討論的主題
美國已經開始注意了
還好我們台灣不需要遵守美國的法規,
所以只能任憑你在這邊叫呀叫的~
(明朝劍斬清朝官??)

說行銷文有點太沉重
我覺得應該應該要稱為[介紹文]
筆者.只是照實的把他使用三星的產品過程
一一的寫出來
讓對那個產品有興趣的網友.多一個資訊
自行去判別.這項產品的好壞.或者是.是否適合自己
在台灣.我覺得最重要的是
有沒有誇大產品的內容.或者是做出不實的使用結果?
比方說.一千萬畫素的相機.硬是寫成二千萬
或者是把拍的照片拿去後製修圖
沒錯.目前.很多廠商已經注意到.分享文的威力.有多大
不管電視上廣告打得有多兇.仍然比不上.素昧平生的網友
完整測試的開箱文
電視廣告分秒必爭.了不起每一次最多一分鐘的時間
讓廠商跟消費者訴說她們的產品.但是分享文可以讓消費者
花超過一分鐘的時間.去了解他們的產品
說到分享文.讓我映像最深刻的是
吉米丘大哥的mac book的開箱文
相信.大家都還記得那時掀起的熱潮
最後01就多了一項論壇[我愛吃蘋果]

最後.我相信大家都很清楚
就算是登上論壇頭版的分享文
文章底下還有討論串的連結
看完開箱之後.自然會有網友
提出跟開箱者不同的看法
網友要馬上被誤導.也很難
至少01不像其他平台
只準看得到產品優點
產品缺點卻找不到

但應該這樣想:
至少是宣告"已經有個國家認為這是欺騙"
無關查證與否,在價值和道德上終於有法條明確的支持
在這查證困難,只有白目傻業務會因為沒閃躲+太明顯被大家揪出來的社會裡
這樣也就夠了,可以給不喜歡被騙的消費者心中一點安慰:
「反正抓不到咩,讓那些業務確實知道,他們做的事情在道德上有瑕疵也好」
記得報紙上常常會出現的"廣告報導"
在它們右上或左上的地方都會標示"廣告"
真不知道當時社會大眾,到底是怎樣才能把這兩字放上去的...
如果標示"廣告"兩字,感覺應該可以達到:有宣傳+需要的人可以用到+不是欺騙或沒說真話 的三效
當然,在網路執行實踐上隨便想想也知道很難
因為要犯人自首,除非他覺得他躲不掉~
所以,算了...回到第一段的結論即可...
不過,我既然有提出踏出第一步般的想法,也期待這想法可以繼續走下去
最後想出可以讓消費者免被騙+廠商業務正當性十足+蔣大也可興高采烈接受
在這之前,消費者們繼續回到第一段的黑暗時代,多擦亮自己眼睛比較重要
雖然期待未來是妄想,但是有希望才能讓人繼續向前走
(唉...感覺說勵志文還是會被業務們狂批...只能咬著希望忍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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