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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猶豫期鬆綁 立委提案修法

立委丁守中等人上周提案修正《消費者保護法》,

未來賞味期短的生鮮、電子書、影音和APP遊戲

等數位化商品可望不受「七天猶豫期」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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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通過呀!!!
2012-03-19 10:0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立委提案修法
是「猶豫期」不是「鑑賞期」,
法律根本沒寫「鑑賞」,不知道「鑑賞期」到底是誰發明出來的鳥名詞,
誤導了全台多數人,連立委也跟著亂講,
更有許多人無知地認為可以爽爽地玩過用過後再7天內退貨不用負任何責任,
只能說發明這名詞的人固然造孽,
但同時也顯示出多數台灣人不學無術(了解跟自己相關的法律),盲從的特性。
aquaaqua wrote : 是「猶豫期」不是「鑑賞期」,
法律根本沒寫「鑑賞」,不知道「鑑賞期」到底是誰發明出來的鳥名詞,
誤導了全台多數人,連立委也跟著亂講,
更有許多人無知地認為可以爽爽地玩過用過後再7天內退貨不用負任何責任,
只能說發明這名詞的人固然造孽,
但同時也顯示出多數台灣人不學無術(了解跟自己相關的法律),盲從的特性。
...(恕刪)


已修正。

aquaaqua wrote:
是「猶豫期」不是「鑑...(恕刪)

我想鑑賞期是台灣的電視購物台開始使用的名詞吧
為了讓銷售的產品更吸引潛在客戶購買而推出的銷售手法
強調客戶可以在家裡仔細的好好的品味鑑賞產品
喜歡就留下,不喜歡可無條件退貨
因為我最常聽到購物台一直反覆的強調這句話
jackal87kimo wrote :

aquaaqua wrote:
是「猶豫期」不是「鑑...(恕刪)


我想鑑賞期是台灣的電視購物台開始使用的名詞吧
為了讓銷售的產品更吸引潛在客戶購買而推出的銷售手法
強調客戶可以在家裡仔細的好好的品味鑑賞產品
喜歡就留下,不喜歡可無條件退貨
因為我最常聽到購物台一直反覆的強調這句話...(恕刪)


購物台:我們產品可不可以試用?
廠商:我們有提供十天鑑賞期,好用,滿意再留下來。
沒差啦,我已經看破了,等真的通過修法了,說不定我都跳到別的系統去了。
天龍國的官管到台灣地區來,他以為他是誰呀?然後只會一再強調他是依法行事。
上網去goo一下,全是他的負面新聞,他只是想利用這個機會紅一下,結果踢到鐵板。
轉載

政府擴大解釋法令 可能違法
就Google的例子來看,Google把付費軟體下架是因為北市府擴大解釋,把線上下載也納進只管郵購的消保法。所以北市府用消保法七日猶豫期,來認定谷歌的app線上銷售,如果沒提供就要罰你100萬,這是違法的,因為這不是郵購買賣。
Google其實可以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補償這段期間不能營業的損失。而且我認為他們贏的機會很大,因為種種跡象顯示:當初民國92年立法院修法,本來就不包含數位下載。




希望葉大狀師出來踹共一下

如果真的國賠民眾可以對他以行政疏失致公帑損失責就嗎?
把葉大律師...這輩子的所得拿來做賠償吧

真的很想說"不要臉"這三個字...

自己用Apple卻管到Android...搞得亂七八糟

罔顧用戶權益就算了...我們翻牆買軟體..

要是告輸Google甚至要用人民的納稅錢來陪人家...

有理嗎?誰闖的禍誰負責...為什麼要人民來幫你擦屁股????


sosoeazy wrote:
把葉大律師...這輩...(恕刪)

有難度!XD~官官相互~政府什麼最多~人民的納稅錢最多~


再看看吧

google在美國被消費者告上法院了

Google Sued Over Bogus Android Apps, Return Policy

美國人就是比較會告人

他的理由是google出售有問題app卻拒絕在超過15分鐘後退費藉此獲得不當利益

不從消費者權益來告直接由廠商獲取不當利益

台灣人鬧這麼久都想不到由另一方面來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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