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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的軟體買賣方式合理?不合理?

這是我的想法與感覺,也許有錯,可以指正與討論,但請不要漫駡與做人身攻擊,謝謝。

首先先說明一下情形,我有台 XBOX 360 ,雖然遊戲片不多(因為後來不太敢買了),但卻都是正版遊戲,當然可能是運氣好,買到的大部分遊戲我都不會想退,可以留著閒暇時拿出來玩,但後來連續買到幾片,玩個十幾二十分鐘就不想玩的遊戲後,心裡的感受可真的是想@#$%,一片可是要一兩千元的東西,這種遊戲能退嗎?當然是不行,只能自認倒楣。嘔不嘔?當然很嘔了。難道買軟體就要賭運氣的嗎?所以後來就沒什麼在買遊戲了,這是廠商的損失?還是我的損失呢?

不管是網購或是到實體店面消費,就拿實體店面而言,買東西大多都可以在店家實際測試一次,
我都會請服務生開機或插電試用一下,覺得功能OK我才會買,絕不會只看包裝就買了(不知道其它人是不是像我一樣)。但就只有軟體,只能看著包裝猜內容好壞,賭賭看自己的運氣,這合理嗎?消費者的權利在哪裡?就算買個鬧鐘也要先聽聽看聲音是不是自己要的,不是嗎?為什麼軟體就要用的這麼神秘?是為了比較容易騙消費者購買嗎?不要說什麼有試用版,很多東西是沒有試用版的。

所以,我覺得(個人感覺)消保法中應該訂出,那些賣軟體(不管是程式、遊戲或音樂)的店家,應該放台設備讓消費者可以實際測試該軟體是不是自已要的,畢竟我要買的主要是那些軟體的內容,而不是包裝。沒有實際測過,怎麼知道是不是適合自己,不是嗎?

也就有人會說,你不會上網去看看評論。但不是每個軟體都有評論的,而有就算評論的也好有壞,你要怎麼看,再說別人的感覺會和自己的感覺一樣嗎?

最後,很訝異的是,這種不合理的買賣方式,竟然會有很多人認同?這是為什麼呢?廠商需要保護,那消費者呢?難道像我一樣花一兩千元,買到了自己不會去玩的遊戲,我只能怪自己被廠商的包裝或廣告騙了嗎?為什麼硬體可以讓消費者試看合不合用再買,而軟體不行?是為了保護廠商,還是為了讓廠商容易誘惑消費者做冤大頭呢?

補充一下:
今天我網購了一台DVD播放器,發現不喜歡他的操作方式,發現不喜歡他的介面,不用什麼理由,我不喜歡就可以在猶豫期限內退了,為什麼?因為它是硬體。
今天我網購了一個DVD播放程式(軟體),發現不喜歡他的操作方式,發現不喜歡他的介面,無論什麼理由,能不能退還要看廠商的心情。為什麼?就因為它是軟體。
請問這合理嗎?是因為軟體廠商的成本比較高嗎?還是會吵的孩子有糖吃?

七天不是我認不認同,而是法律訂的,如果今天法律只訂三天我也OK啊。七個小時也好、三天也罷,其實我主要的意思是,不管軟體硬體,不管實體店面還是網路購物,都應該一視同仁,給消費者了解商品的機會,不應該只有硬體才需要,而軟體就該讓消費者自求多福,這不但對消費者不公平,也對硬體廠商不公平,不是嗎?
我只是覺得任何商品都不應該有什麼特權的。也許消保法該修法,但絕不應該簡簡單單的以什麼軟體硬體來分,而應該是不管軟體硬體,以其商品作用與性質來分才對
2011-07-16 6: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軟體買賣方式
因為軟體好複製又不失真…
保護…其實之前音樂保護的設計,後來用支黑筆塗黑一下就破解了
你就知道很多程式設計師的腦袋是有點偏離現實的
無善無惡心之體 有善有惡意之動 知善知惡是良知 為善去惡是格物
abletw wrote:
因為軟體好複製又不失...(恕刪)


我知道,但這不是理由。不應該因為這樣就把風險轉嫁到消費者身上,
不應該這樣就讓消費者買軟體時只能聽天由命。
買東西還不能先看一下東西的,這還沒有有天理了,拿任何理由來說也說不過去。
支持台北市政府決定,所有軟體應該都有七天無條件退貨,舉凡影音 CD,DVD,BD 也都應該要包含在內,讓市場機制來讓淘汰不良業者,希望政府不要只是做做樣子! 要有決心!!!
這就是把消費者權力無限上綱的結果,
要了解該軟體是不是你所需要的,
有很多方法,
你可以去問有買過的人,
你可以問店家,
當然你也可以請求店家讓你試用試玩,
但是請注意,
作者的權利也是要維護的,
既然消費者和作者的權利都應該被維護,
所以法律就只能設定一個"底限"。
再多的,就只能請你自己去跟店家協調。
這部分法律沒有辦法給你保障,
如果店家不同意讓你試用試玩,
你當然可以拒絕購買,再去找下一家,直到你找到願意讓你試用試玩的店家。
這是你的選擇,你選擇一定要先試用試玩之後才會購買,
那你就要自行承擔可能會花很多時間精力在跟店家溝通或是換一家店的時間,
這部份是法律無法保障的,
否則電影也要讓人家看完滿意了才買票嗎?
你當然可以去跟電影院商量要它們先提供你試看,
但是如果它們不願意提供,你也拿它們沒輒,
畢竟這本來就不是你應該享有的權利。


jk0530 wrote:
為什麼軟體就要用的這麼神秘?是為了比較容易騙消費者購買嗎?


當然不是,而是為了保障智慧財產。
別人辛苦花時間精力寫出來的作品,
為甚麼要讓你無償的使用?
就算他寫出來的東西很爛,
那也是他的財產,
你可以拒絕購買,但是你沒有權利要求別人把他的作品拿給你"試用"
如果你怕買到不合適的商品,
你可以有很多方法,去問有買過的人,去問作者,去問店家。
不一定非要你親自試用才算,
而法律也從來沒有保障消費者試用的權利。
法律只保障你有"合理檢視商品"的權利,
但是檢視從來就不等於試用,
沒有人能保證你買到的東西一定是你喜歡合用的東西,
因為你喜歡什麼愛用什麼只有你自己知道,
除非你在購買前就先跟對方明定你需要的功能項目有哪些,
如果事後發現商品不如當初的約定,
那你就可以跟對方求償。
因為每個人的需求喜好都不同,
廠商不可能做到讓所有的人都喜歡。
如果你買回來用了之後覺得不喜歡,
那你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而不是要廠商去為你的行為負責。
所以民法259條才會規定解除契約後雙方附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沒道理你的行為決定卻要由對方的損失來買單。


jk0530 wrote:
沒有實際測過,怎麼知道是不是適合自己,不是嗎?


適不適合自己是你在決定購買前就應該要考慮的事情,
一個東西你都不知道適不適合自己你就把錢掏出來買下去了,
這能怪誰呢?
又不是商品有瑕疵,
你說不適合,誰知道是不是真的不適合還是只是想佔便宜而已?

法律的制定不能有預設立場,
不能把所有人都當成壞人,當然也不能把所有人都當成好人。
因為如果所有人都是好人那根本不需要有法律了。
之所以需要法律,就是因為人會有好人也有壞人,
所以我們需要有法律來保障所有人應有的權利。
請注意,法律不止保障好人應有的權利,
壞人應有的權利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
正因為如此,所以法律的制定就要更加的嚴謹。
不能有任何的偏袒,
消費者是人,廠商、店家、作者也是人呀,
法律不能只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而不顧作者的權益。
所以就要從中取得一個平衡點,
既能保障大家的權益,又不會為了保障某一方的權益而侵害到另一方的權益。
所以法律不可能保障消費者"試用"的權利,
因為這就侵害了作者的智慧財產權。
但是法律可以保障消費者"拒絕購買"的權利,
和"合理檢視商品"的權利,
何謂合理檢視商品?我覺得應該是在不侵害到作者或廠商的權利之下所為之檢視。
比如說用眼睛看看商品的外觀有沒有缺損等等,
這些行為並不會侵害到作者的智慧財產權,
但是試用就一定會侵害到,
這就是為什麼法律沒有給消費者試用的權利的原因。
vivian93 wrote:
這就是把消費者權力無...(恕刪)


你好像把法律給予的檢視權利,範圍縮小化了吧。
無限上綱?請問是我無限上綱,還是你誤解原意?
我有哪一點強調一定要 "試用" 或 "使用" ,我從來也沒說過。
檢視的定義是只能檢視外觀、檢視包裝?
檢視內容、檢視功能、檢視操作流程就不算是檢視?就叫使用?這是你們對檢視的定義?那以後買東西時請你們只看外觀相片與規格就買了,不用叫店員拿實物來看了,買3C產品也不用叫店員開機了,不是嗎。

我只說使用者可以無條件退,我也沒說有損耗廠商不能求償啊?為什麼一直在強調試用與使用呢?執行軟體就一定是使用而不會是只看看它的介面或流程?你去買電器或3C產品,開過機或操作過難道也表示你使用了,就一定要買下來?

適不適合自己是你在決定購買前就應該要考慮的事情,
一個東西你都不知道適不適合自己你就把錢掏出來買下去了,
這能怪誰呢?
又不是商品有瑕疵,
你說不適合,誰知道是不是真的不適合還是只是想佔便宜而已?

就像我說的,同樣的話把軟體換成硬體也適用,那為什麼只有軟體可以不理法律,凌駕在法律上呢?
jk0530 wrote:
我只說使用者可以無條件退,我也沒說有損耗廠商不能求償啊?


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好嗎?
你的意思是什麼大家都看的出來吧,
你退貨的時候還會接受廠商的求償嗎?

jk0530 wrote:
執行軟體就一定是使用而不會是只看看它的介面或流程?


法律上沒有這種模稜兩可的情況的。
只要你有機會和可能侵害到別人權利的部份就會禁止。
我拿著機關槍到處掃射難道就一定會有人被射中嗎?
我喝酒開車難道就一定會出車禍嗎?
為什麼法律不等我真的射到人了才來抓我?
為什麼法律不等我真的撞到人了才來抓我?
電影開播時我進去電影院就一定是為了看電影而不會是剛好路過進去借個廁所嗎?
到了軍營區拍照就一定是為了竊取國家機密而不會只是因為剛好那裏風景很漂亮嗎?
你了解裡面的差異了嗎~
軟體的價值就在於它的使用經驗,
雖然你去使用它不一定是為了得到那種使用經驗,
但是無法排除你得到它的使用經驗的可能,
而且可以合理的認為你是為了那個使用經驗而去使用該軟體,
所以這部份的權利是法律不會保障的。
因為這個權利侵害到了其他善意第三者的權利。
除非善意第三者同意你這麼作,你才有行使的權利。


jk0530 wrote:
你去買電器或3c產品,開過機操作過難道也表示你使用了,就一定要買下來?


問題就是店家不一定要讓你開機操作。
你沒看過很多賣場上面寫著"拆封視同購買"這幾個大字嗎?
你到了不提供試用的地方去不經過人家的同意就把人家的商品拆開來試用,
店家當然有權利要求你付錢把商品買下來。
這個你就算告到馬英九那邊也是你理虧。
所以我不是強調過,
有些東西是店家給你的福利,
但是請不要認為那是你應有的權利。
否則為什麼我去百貨公司可以試用,
但是同樣的東西我去便利商店卻不給我試用?

jk0530 wrote:
我有哪一點強調一定要 "試用" 或 "使用" ,我從來也沒說過。


以下都是你說的沒錯吧?
還是你忘了自己說過什麼話?

jk0530 wrote:
我都會請服務生開機或插電試用一下,覺得功能OK我才會買,

jk0530 wrote:
就算買個鬧鐘也要先聽聽看聲音是不是自己要的,不是嗎?

jk0530 wrote:
為什麼硬體可以讓消費者試看合不合用再買,而軟體不行?



jk0530 wrote:
檢視內容、檢視功能、檢視操作流程就不算是檢視?


那我可不可以檢視電影的內容?
先去電影院裡面試看一下好不好看。
我可不可以檢視醫療行為的功能?
生了病先去找醫生試診一下病會不會好。
我可不可以檢視工廠的操作流程?
進去廠區看看別人怎麼生產的。

內容、功能、操作流程,
這些很可能就是該商品的價值所在,
你沒有付出相對的報酬,人家為什麼要讓你享用這些東西?
去打官司請律師你可以跟律師講說打贏了才付律師費嗎?
難道你請律師不是為了打贏官司嗎?
那為甚麼連打輸了都要付律師費呢?
這就跟你的"我怎麼知道商品好不好用"的道理是一樣的。
不管你官司打贏還是輸,
你都得到了律師幫你打官司的服務,
就算這個服務沒有達到你的預期,
你還是有付費的義務。
你使用了這個商品,
不管這個商品對你來說好不好用,
你就有付費的義務。
否則電影看完覺得不好看,退錢!
KTV 唱完歌覺得音響不夠好,退錢!
去按摩覺得不夠舒服,退錢!

如果是去看電影結果電影撥的斷斷續續導致你無法正常的享有看電影的權利,
那你可以要求電影院賠償你的損失。
去 KTV 唱歌結果音響是壞的沒聲音,
那你可以要求業者換一間包廂並且補償你損失的時間。
去按摩結果按摩師把你按到骨折受傷,
那你可以向按摩師和業者求償。
這些才是你的權利。

jk0530 wrote:
那以後買東西時請你們只看外觀相片與規格就買了,不用叫店員拿實物來看了。


你還是沒搞清楚,
"看" 跟 "用" 是有差別的。
你當然可以要求店員拿實物來給你 "看"...
但是你沒有權利要求店員拿實物來給你 "用"...
了解了嗎?

你去理髮店剪頭髮,
你當然有權利先 "看" 一下店內的裝潢、設計師的 Style、甚至是其他客人理髮之後的模樣。
覺得滿意了你再消費,不滿意你隨時都可以走人,
但是你不能跟設計師講說"你先幫我試剪一下髮型,我覺得滿意了我才要付錢"...
這樣你了解我的意思嗎~

有可以試用當然是最好,
但是試用是店家給我們的福利而不是我們應有的權利,
這點你要弄清楚。
店家不給你試用你可以拒絕購買,
但是你沒有權力強制要求店家給你試用。
這樣你了解差異性了嗎?

就像你去書店裡買書,
有些書是已經拆封放在架子上你可以隨便翻隨便看,
看到滿意了再花錢買,
但是很多雜誌期刊類或是漫畫類都是未開封的,
這些你就不能先看過內容才決定要不要買,
你當然可以去問店員說可不可以拆開來讓你看看內容,
畢竟問問不犯法,
但是店員可沒有一定要答應你的義務了。
店員如果不答應,你當然可以選擇不買,
但是你如果選擇買了,買完之後拆了封,
看完之後發現不好看,店家也不會讓你退貨的。
或者你不經同意擅自拆封拿來看,
好一點的店員就要你花錢把書買下來,
強勢一點的就直接報警告你偷竊了。
由此可見"試用"絕對不是消費者的權利。

jk0530 wrote:
買3C產品也不用叫店員開機了,


很多手機店是不提供手機試玩的,
他們只會在櫃子裏擺幾隻"展示機",
展示機應該知道吧?就是只有外觀和重量一樣,但是沒有實際的功能的"模型"。
等到你真的要買的時候店家才會把實機拿出來拆封讓你檢視。
而且你檢視完如果不是商品有瑕疵的話,
你把東西拿離開櫃台之後就不能退了,
要退的話他們就只會用二手價跟你收購。

所以店家提供你決定購買之前的試用真的只是店家佛心來著,
而不是你應有的權利。

在法律上,
當你還沒有實際購買該商品的行為(簡單的說就是付錢或簽約付訂金)時,
你是沒有使用該商品的權利的。
而且商品的使用權和所有權不能朔及既往,
也就是說你不能主張"未來你會購買"而當成你"現在"使用該商品的訴求。
你對該商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都是在你"購買"之後才成立,
所以在購買之前你沒有權利要求"試用"該商品。
只有該商品的權利人可以在合法範圍內"授權"給你。
也就是店家可以提供給你試用,
但是你不能要求店家提供試用。

vivian93 wrote:
以下都是你說的沒錯吧?
還是你忘了自己說過什麼話?

jk0530 wrote:
我都會請服務生開機或插電試用一下,覺得功能OK我才會買,
jk0530 wrote:
就算買個鬧鐘也要先聽聽看聲音是不是自己要的,不是嗎?
jk0530 wrote:
為什麼硬體可以讓消費者試看合不合用再買,而軟體不行?


就針對這一點,其它的在這篇文中有回了,就不累述了。
這是我對店員的要求,並不表示一定要我自已操才行啊,如果店員操作讓我看也行的不是嗎?難道這樣不合理嗎?

vivian93 wrote:
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好...(恕刪)

jk0530 wrote:
就針對這一點,其它的...(恕刪)


終於看懂jk0530的意思了, 我相信jk0530是會花錢買正版軟體的人
, 所以才會有應該要讓消費者盡情試用商品的想法.

您在於沒有想到這是公共利益的問題, 牽涉的人很多, 就是因為人,所以問題很複雜.
廠商要面對各式各樣的消費者, 其中當然會有應付不好的消費者之措施. 導致於影響善意
消費者的狀況.

如果你個人有這樣的需求, 其實你可以寫信給軟體商, 問看看是否能提供一個版本讓你試用.
只要軟體商本身同意, 你就可以試用了啊~ 生意是人在做的, 我想其中有些軟體商會善意回
應你的要求. 這不就剛好應證v大所說的, 你可以請求店家讓你試用?

如果你是主張應該立法或修法, 強制要求軟體商,軟體平台一定都要提供試用版本軟體, 才能在台灣
賣, 這我是覺得合理, 也贊同這種主張.

jk0530 wrote:
這是我對店員的要求,並不表示一定要我自已操才行啊,如果店員操作讓我看也行的不是嗎?難道這樣不合理嗎?


你當然可以這樣要求店員,
但是店員可沒有照你的要求做事的義務。
不說別的,還是之前 7-11 的例子,
你在 7-11 買東西前你會先要求店員測試給你看看嗎?
不會吧。
所以你了解我的意思了嗎?
我的意思從來就沒有"你完全不能要求測試產品"的意思在。
而是"店家沒有一定要照著你的要求做事"的意思。
很多店家會提供你測試的服務,
甚至你去賣車的地方看一看不用買車他們也可以免費讓你試乘,
但是我的重點在於這些都是廠商或店家給你的福利,
而不是你應有的權利。
我沒有說廠商給你福利你不能要,
而是說廠商如果不給你這些福利你也沒辦法強制要求。
你當然可以堅持你的想法:不給試用就不買。
但是店家也可以堅持他的作法:不買就不給你用。
反正你不缺他這一家店,他不缺你這一個客人,
頂多就是你們之間不要互相作買賣就好。
不是嗎?這應該也很合理吧。
不會像葉狀師一樣 Google 不賣還不行吧。
跟你之間沒有消費行為,自然就沒有消保法的適用了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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