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看非凡新聞台說
今天GOOGLE的美國總公司的法務人員來台跟北市府開會協商
會後達成協議說...GOOGLE願意接受更改七天鑑賞期
會回去好好研究台灣的法條...
但希望在7/14再提出解決方案...
然後葉主委還在新聞中說雖然他願意改善...
但一百萬還是要罰
這讓我很訝異...GOOGLE會願意接受這要求....
怎麼跟我在今天所看到下午四點發的北市府發的新聞搞好像不太相同
有人可以幫忙說明一下嗎
我看不懂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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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好像發錯版了....發到GOOGLE板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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