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上都是政府和媒體觀點,來參考Google為何堅持。
Google:15分鐘鑑賞期 全球通用 7天 鑑賞期太長 不利保護數位內容
Apple為什麼可以? 或問Apple要如何保護開發者?
真要拿來破解的十五分鐘跟七天有差別嗎 ?
別鬧了
十五分鐘拿來試用好不好用是不夠長的
但是拿來取得正版程式已經綽綽有餘了~~
Google的說法只是要拿軟體開發者的力量去對抗台灣政府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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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kenken001 wrote:
Apple的才不是什麼〔鬼七天鑑賞期]
你要說原因去申請的, 申請不一定過
台灣自已愛把不合時宜的法條當大關刀,
也難怪永遠要當走不出去的島國,永遠的開發中國家
15分鐘是太短..但軟體也[七天鑑賞期]?? 這是恐龍法條
我絕對支持台灣的七天鑑賞期
這是保障消費者
東森購物自己也拉高到十天鑑賞期
省了店面包裝還有行銷成本
本來就該承擔七天鑑賞期
軟體開發者不爽的話,去開直營店讓大家去店面購買
開班授課然後現場讓人試用
保證沒有鑑賞期問題
拜託,人家開店然後請人教學現場示範軟體
通通都是成本
現在呢 ?
隨便寫一套丟上去只要言詞華麗跟圖片精美就騙到別人購買
本來就該接受七天鑑賞期這件事情
例如GPS導航APP..難道24hr內就可以試用出來究竟合不合用了
不合用我要退了去買車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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