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的過時與不完整 - App七天內可退錢,那電子書,音樂,電影也都可以看完再退囉
消保法條文修正草案 中,已明確增列第十九條七天猶豫期的排除項目,其中的排除項目有小額交易物品、報紙、期刊、雜誌和業經消費者啟封之影音產品或電腦軟體。草案中已表明現行消保法明顯不符合現行消費環境,且已於民國 96 年 1 月提出來了,怎麼現在還沒通過,現在是誰的問題,答案應該很清楚了。草案雖然還未過關,不過從這草案中,知道官員們也知道現行國際的遊戲規則。為何北市府的消保官,非得從嚴執行這過時的第十九條呢?
http://ysl-paradise.blogspot.com/2011/06/app.html
麻煩大家看一下好嗎?
消保法修正草案都已經打算修正第十九條了
代表現行第十九條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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