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律與Google牴觸者,無效?

要做台灣人的生意,想賺台灣人的錢,卻不願遵守台灣的法律?
不合時宜的法令條文可以透過正當程序修改,但決不是由Google來改,
可以做到同一款程式只允許退費一次,限制使用者一個月(一季)的退費次數上限,應該不是難事,
7天的時間或許太長,但Google的創意應該不只是如此?

2011-06-28 10:08 發佈
早就有法令解釋了.. 以下內容來自經濟部: http://gcis.nat.gov.tw/eclaw/tjk/chinese/tjk_tw_HotNewsView.asp?sno=OP]PkW

其中對於虛擬商品的說明

(二)虛擬商品
虛擬商品為透過網際網路傳輸,不附著於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例如線上下載音樂、線上遊戲、線上掃毒等等。虛擬商品透過網路下載儲存於消費者之電腦硬碟和手機,如同所有數位化商品般具有易於重製之特性,但無法如實體載具之數位化商品,可於解約後將光碟返還店家。由前述行政院消保會對數位化商品之函釋觀之,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方得解釋其非屬郵購買賣而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之規定

所以重點不是7天..重點在Google那15分鐘足不足夠達成 "為降低此類商品之適用疑慮,宜提供消費者得於適當期間檢視商品之機制" 我感覺是不夠的..1小時是比較合理的時間..


我的結論是:
1. 台北市政府亂解釋法令...沒通盤檢討, 拿消保法第19條當尚方寶劍亂揮亂砍.
2. Google關掉付費機制讓之前合法購買軟體的大家沒法升級或下載實屬錯誤.
結果... 消費者反而是最大的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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