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槓上了的話應該要更早槓上吧!
畢竟Android感覺有一段時間了
回歸正題:
Google因為無法與台灣的法律配合也就是所謂的消費者手機應用軟體的七天鑑賞期。
其實這東西在軟體上面真的是有爭議的啦!
因為如果有有新人是要做什麼也許不用7天吧就把它搞定了!
但是GOOGLE的手機應用軟體的十五分鐘內退費...
也不合理阿...
15分鐘不知道能做啥!
也許15分鐘應該只對有在測試的人和誤觸的人有用吧!
不過還是那老話一句阿:
會花錢買付費軟體的人就會去花錢買,不會的人終究是不會去買阿。
不過這一罰未來GOOGLE對台灣的發展應該可以做沙發吃雞排來看看會發生什麼事啦!



以上是對這次的GOOGLE V.S 台北政府的淺談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