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IDC2924 wrote:
app 不能只看簡要說明,需要實際使用才能知商品內容,也比較接近立法本意及精神
類似著作權法概念,提供部分內容讓消費者試用,應該可以達到目的 .
如廠商沒提供試用,未能檢視商品,消費者可以主張七日內使用(任意玩),符合消保法規定
例如郵購商品如提供試用小包裝,而正式產品就不能拆開使用
如果用立法本意及精神來解釋「檢視」的話,
所有的商品包含實體物及非實體物,都需要實際使用才能知商品內容。
賣場的拖把跟網拍的拖把,沒實際使用無法知道好不好用,下水拖看看好了。
賣場的泡麵跟網拍的泡麵,沒實際使用無法知道好不好吃,加水吃看看好了。
賣場的雜誌跟網拍的雜誌,沒實際使用無法知道好不好看,拆開讀看看好了。
以上是鑑賞期的概念。
賣場的拖把跟網拍的拖把,怎麼外觀看起來不一樣,還是不要打開好了。
賣場的泡麵跟網拍的泡麵,怎麼外觀看起來不一樣,還是不要打開好了。
賣場的雜誌跟網拍的雜誌,怎麼外觀看起來不一樣,還是不要打開好了。
以上是由猶豫期的概念。
那立法本意及精神,是要保障消費者的鑑賞期還是猶豫期?
當然啦,民意一定會說,為了消費者的利益,立法本意及精神就是要鑑賞期。。。。(唉)

嚼
ikaritw wrote:
如果用立法本意及精神...賣場的泡麵跟網拍的泡麵,沒實際使用無法知道好不好吃,加水吃看看好了。(恕刪)
郵購商品如提供試用小包裝,而正式產品就不能拆開使用。
實體商店有店員可以回答商品問題及各種試用服務,與網購商品情況不同,網購方式消費者是弱勢,
所以消保法給予 7天無條件退貨,立法本意及精神,網購方式也應有試用產品機會。
實體商店如服務不好,消費者可選擇其他店家或產品消費。
sony 、HTC及 Apple ...等商店都提供很好試用產品方式。
大賣場非網購也給 7天無條件退貨,都是重視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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