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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刪---還android版清淨空間


DAVIDC2924 wrote:
停售付費APP,是暫時或長期停售 ?
暫時停售不是台北市政府對 Google開罰百萬原因,
開罰是沒限期提改善計劃
如果要長期停售付費APP,台北市政府是主管機關,口頭說明沒法律依據,
google 必需公文給台北市政府.


不,我覺得開罰是因為停止服務的太突然,照成這次user這兩天的損害。
而不是因為不賣而開罰。

因為不賣、暫停該項服務而開罰我覺得這就太OVER了。

我覺得Google這次下架付費服務沒錯,因為該項服務目前有違北市府的遊戲規則。所以在他無法按照北市府提的要求前提下,乾脆先下架不玩。
錯的地方我覺得是太過突然,沒有盡到告知,照成部分使用者恐荒、不便,那怕是提早一週告知我想反彈都不會那麼大,但我猜想如果Google當初有提早公布他們現在的作法與理由,也許現在的砲火對北市府的比重會更多些...。
Designed by Apple in California
Wiiroro wrote:
你好像更豬頭

apple還是30天

法規跟內規先搞清楚再來



你才是 豬頭

我有說 Apple 是要變 7天 嗎!? 本來 30天 現在可以變7天囉

多虧 那些台北市政府 那些豬頭 ~~~ Apple 樂得笑你們這些 豬頭
隨便的藍 wrote:
你可以繳完100萬的罰款然後不賣
那是你家的事
或者你可以100萬不繳
永遠進不了台灣的市場

就這樣~~~


就醬
就醬
就醬
就醬
就醬


就照你說的醬好了,你來當前線第一人,喊衝的那個,好不好?你來引領我這種需要服務的人,你來解放我這種願意付費的人。

真的撤出時,北政府是不會認為跟他有責任有關係啦,因為他背後有很多漁夫支持。

就醬。




讓我為你高歌一曲,動力火車的『那就這樣吧』
那就這樣吧 再愛都要Sayonara~
~~~~~~~~~~~~
janwoei wrote:
不,我覺得開罰是因為...(恕刪)

開罰是,違反台灣消保法7天鑑賞規定,沒限期提改善計劃

Google暫時將台灣軟體商店中的付費應用程式下架,與台灣消保法7天鑑賞規定,

沒限期提改善計劃是兩件事。

例如 apple 並沒將台灣軟體商店中的付費應用程式下架,但是提出改善計劃。

好像新聞中台北市政府有人過度解讀,造成付費應用程式下架被罰誤解。

以及付費應用程式下架,是故意讓消費者給台北市政府壓力,....綁架之說..等陰謀論

事實上,台北市政府只是針對違反台灣消保法7天鑑賞規定,google 總公司明天派人來台協調。

tian wrote:
奇怪,我用比喻來描寫...(恕刪)


算了,你亂給我比喻,我只能選擇忽略?不能要求你說清楚?
看了一下你的全部的發言紀錄,沒有一篇以理服人,純粹耍嘴砲,我竟然浪費那麼多時間在你身上!
反正大家自有公論(搜一下就知你的為人與風格),不再回應。
你也有買賣商品,希望以後不是遇到買賣糾紛,才知道消保法對你的保障。
ava9547 wrote:
算了,看了一下你的全...(恕刪)


沒有一篇以理服人?你倒是說說你的發言紀錄哪一篇『以你的理服人』?
我又不是沒查過,你這麼新手的帳號,八成01怎麼查都沒混懂吧?

要講消保法,你也先看清楚北政府用的是哪一條來稽核Google,我又不是一個給吃還打包的人,我不能幫忙喊冤阿?你是付費的app比我多嗎?這件事我已經遭到該修的消保法條帶給我的損失,我不能針對我覺得正確的一方提供看法阿?那些人不喜歡付錢買東西別用就是了,還講什麼保障?

四台電腦八套正版windows的人走過

DAVIDC2924 wrote:
開罰是,違反台灣消保法7天鑑賞規定,沒限期提改善計劃...(恕刪)


沒這一條法律...請念書

ava9547 wrote:
謝謝你的回答,可不可...(恕刪)


如果照目前apple的回應似乎超過7天後的回信應該都不受理了, 單照答應北市府的回答的話(原來是30天內提出都ok, apple 反而賺到

基本上apple只要提出合理的退費多半都受理(由apple審核), 不要太扯的理由跟不良記錄就ok了


android版的是開發者決定退費與否, 講白的是沒有時間限制, 只要你說服開發者退你錢就好了


之前有發生一個很經典的案例就是msn talk pro的作者因為被微軟告發侵權,於是作者將所有付費購買者的錢全都退了

其實以弟在購買軟體時, 如果可以跟作者聯繫上, 其實多半都是會給一些好處的, 之前有朋友的經驗是開發者退費, 但是沒拿掉我朋友軟體的使用權(也就是幫他測試)



sycee2008 wrote:
沒這一條法律...請念書...(恕刪)

違反台灣消保法7天鑑賞規定,沒限期提改善計劃開罰,是簡易講法不是法條
念一下書
法條
第 三 節 特種買賣
第 16 條
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立郵購或訪問買賣契約時,告知消費者本法第十八條所
定事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解除權,並取得消費者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
件。

第 18 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
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第 19 條
消費者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其商品之交運或書面通知之發
出,應於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之七日內為之
本法第十九條之一規定之服務交易,準用前項之規定。

同條第10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第 六 章 罰則

第 41 條
依本法第五十六條所為通知改正,其期間應由主管機關依個案性質決定之
;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DAVIDC2924 wrote:
開罰是,違反台灣消保...(恕刪)


所以我是不是能理解說,這筆罰款是處罰 Google 在下架前的那段時間所違規的罰款?
所以,Google 為了避免繼續受罰,乾脆在北市府所要求得改善限期到後,直接了當的下架了這樣?而北市府看你 Google 既然沒有改善,那你之前的違規就只好開罰出去了。

要更改台灣這條落時的法規不可能是那幾位市府官員說了的算,法規寫說七天就是七天這也沒什麼好扯皮的,而他們也不可能自己打臉,北市府官員扛著中華民國法律的大旗,拼著面子也不可能退讓,看來這次的協商(說好聽是協商,我想美方也只能來了解到底是出什麼問題,含扣、談條件都沒辦法,法律大旗嘛...),不是 Google 妥協另外為了 Android Market 擬定出「Android Market 台灣特別條例」外,就是付費服務退出台灣市場了。

而且 Android Market 操作、經營模式也非 App Store 那樣,是由 Apple 直接控管營銷, Android Market 只是一個販售平台,收錢、賣軟體出去的非 Google,是 user 直接與 App 開發商之間做交易,會不會被 Google 就這樣一推推到 App 開發商那也不知道,難道北市府會一一行文通知、開罰那些 App 開發商嗎?

弄成這樣兩造雙方都沒面子。北市府我想這次一定沒想到會鬧那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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