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違法濫權
違法濫用解釋 消保法 19條 33條
最高行政法院 判決 根本是不管 apple 到底有沒有遵守天龍國的要求
也不會管 MS 有沒有遵守天龍國的要求
依消保法 來判決
但義和團是不會管消保法
照挺,
真是挺到最高點
得到的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來信反映關於Android market付費七天試用期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規會處理,謹為您說明如下:一、感謝您的來信,本案甫由經濟部於101年2月1日作成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本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係屬合法正當。二、市府為執行法律機關之立場,且其他手機軟體市集國際經營者〈如蘋果及微軟〉,或其他網路平臺業者(如Yahoo!及Groupon),皆完全遵循我國之法律,只有Google抵制。且關閉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下載服務者,造成消費者及軟體開發商之損失,乃Google片面之決定,並非市府之要求,懇請諒察。三、堅持Google應提供消費者七日之猶豫期間,係依法行政,否則將形成Google一家企業享有以網路方式販售數位化商品,卻無須遵守台灣法律之特權。四、本會一直以來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另關於Android Market爭議案之進度等資訊,如有發展,將會主動摘要以新聞稿等方式公開發布,您亦可參考本會網站下方新聞稿欄中有關本會就本事件之前所公布相關訊息。五、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會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六、承辦人:蔡明X
市府還是認為他們的立場沒錯
而且以apple都有照做了
為什麼google不行的講法
讓這件事情就這樣拖著
台灣政治人物的問題就是
把問題丟出來後
都不把問題做妥善的解決
這實在很糟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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