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站在任何一方,我也同時也對兩邊現有的措施及作法有極大的質疑並非是我對兩方有成見(或許多少有一點),而是如你所提的,我必須誠實的說,對台灣消費者的素質確實抱持懷疑這是從之前Dell和mac mini等事件殘留下來的負面觀感l3815sc wrote:再者,那麼多人是懷疑台灣人的素質嗎?...(恕刪)
Ryomitomo wrote:我覺得可能阿網路上的版本可能是破解版可能有bug 可能有病毒如果有可退正版來安裝那還要自找麻煩去搜尋網路盜版嗎? 您以為正版軟體裝完就可以用, 不需要註冊或破解嗎?你以為註冊完就可以用不會再被發現你是盜版嗎?去買再退再破解, 絕對比搜尋麻煩.更何況真正有能力破解的有幾人?要是您有能力破解, 還需要下載破解版嗎? 下載原版來破解就好. 何必去買再退.
邏輯,是非常重要的,大部份的台灣人是如此地缺乏它,跟台灣人聊感覺可以到天長地久,但是講到邏輯,都是吵架收場。是但你的邏輯還少一樣,就是觀點,或是立場。不是不會邏輯...而是不懂的站在對方的邏輯與己方的邏輯做權衡。影像音樂(視聽娛樂)和遊戲軟體基本上是差不多了( 噱頭創意小軟體也是娛樂遊戲軟體的一部份 )商務軟體拿來生產製造應用軟體拿來便利生活電影音樂能不能鑑賞??生產工具能不能鑑賞??便利生活產品能不能鑑賞??有的可以有的不能,一令要全部照辦,法令有失客觀,該修 ...違法的商人處處有,google 及非惡意,那些需要鑑賞(生產工具,便利生活產品)的若沒試用版,誰敢買...商家賣車不讓你試開不讓你看車,誰敢買?? 不讓你看,不讓你試開,就找別家。法令,不是為了罰則而創。是為了改善而立。法令對生產工具,便利生活產品的軟體 ... 應該倡導先有簡易或期限約束版讓買家使用,若不提共就禁止其商品在台上市,這才是對消費者有益。(就單一商品論述,而不能藉口有多上億商品無法查,電視節目都能查了,軟體算什麼...)而不是,不照我的做我就他媽的罰你錢...唉...你不留辮子,我就砍你頭...為什麼要留辮子??清朝規定的。法則是國家基石,亂法基石散...各有各的看法,請體諒錯字多...
以下是小弟 個人覺得假設我是google,我只是個生意人,加上我不是台灣人的前提下,十五分鐘 是 目前google在世界各國所制定的遊戲規則,並且目前世界各國都同意這項決定,所以,不會因為 "台灣" 目前要求而改變,因為在一開始,台灣讓google進入台灣販售相關產品時,沒有要求需符合這項規定,才能販售如果因為現在要求改變的話,如造成 "全世界各國" 都要求跟進相對來說 google 受到影響和損失能跟誰索取,如果硬是要符合這項規定的話,在我是google的前提下,我寧願不賣,關閉台灣的market市場,少賺點錢,並且可以減少因為這件事情造成google在世界其他各國的影響以及損失。另外 題外話,七天鑑賞期 是誰想的?? 記得在國外都沒有這種規定,就連許多大廠名牌,好像都是 規定買後退貨,如非原產品問題,均要扣手續費等,無法全額退費。
concall81 wrote:同意您所說的大部分,...(恕刪) apple就無條件接受退貨嗎?他一樣需發mail告知同不同意由apple決定,那跟google超過15分由程式開發者決定要不要退款有何不同,且他又沒apple規定要30內一定要異議,不然就不得退貨,google採用較彈性的做法,不管何時開發者如果願意都可退貨,而他只是平台,兩者權益都要顧及到,這樣的做法叫野蠻,真不懂為什麼?
concall81 wrote:同意您所說的大部分,現在G公司就是可以提供鑑賞而不願提供.(恕刪) 您說的是G公司可以提供試用而不提供吧?鑑賞不等於試用,台灣的法條如何分辨鑑賞/試用?如果不行妥善界定,憑甚麼要求七天鑑賞期?
concall81 wrote:一碼規一碼,先把問題拆解。假設,7-11架上的商品,有問題應該是商品要負責 (非商品過期之類的服務責任),想買米酒,想試喝,不是7-11的責任,而是米酒商的責任。google類似 7-11 但比 7-11更開放,7-11超摳,超暴利。今天google對商品的規範或許是少了點,但這又是另一層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