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bit.org.tw/column-680.aspx
"...... NCC副主委陳正倉表示 ...... 電視戲劇為軟體產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也就是說碰到中華電信就解釋為 "軟體產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碰到 Apple 跟 Google 就說 "一定要有七天鑑賞期"。
所以說,這個政府很明白的告訴我們,法律就是他們講的話,不論是否有矛盾,總之要隨他們高興,不然就開罰,而這個也就是幾天前各大報的頭版 - 「朕即天下」
而關於罰一百萬嘛 ……
http://sdkfz251.blogspot.com/2011/06/google.html
"...在台北市政府的觀點裡,手機程式不能在七天內退費這件事,比飲料食物中摻塑化劑嚴重三倍有餘、比上班族過勞致死嚴重十六倍多。看情況,這些倍數似乎還會往上增加..."
塑化劑都只罰個三十萬還減稅呢!
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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