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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7天鑑賞期不利保護數位內容

新聞的意思是 已經開罰了?動作太快太大了吧。
相比高速公路收費ETC的違約,日罰50萬,怎麼都一直不開罰?

網友不要太相信"一切依法",這種官腔。
小至 貪污密帳不公開、肥貓條款、選擇性辦案、大至戰爭,鎮壓人民。也是一切依法無誤。

milton wrote:
數位內容的確有問題,...(恕刪)


一套台幣百元的東西,你認為你要用他用多久?你認為你應該要玩多久才玩熟他?

android market上一堆USD$0.99、1.99的軟體,你認為他應該讓你玩多久?

如果我寫的軟體,賣這種價格,還要讓你七天無條件退費,很抱歉,我不寫不賣了總可以吧

打零工時薪都有幾十塊,寫個幾天、幾個禮拜的軟體,賣幾十塊,還要七天玩爽爽才付錢

那好,就大家都不用玩,公平阿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addison331 wrote:
現在就是因為一個6年...(恕刪)


其實我覺得google早就不想玩了
不知道market對他來說是累贅還是什麼
google的態度就是要死不活這樣
你說要我停就停
大家說不能停他就開放一部分
我想他們現在應該再忙別的事情吧
看看最近的google +還有歐盟的官司就知道

關於七天鑑賞期的規定,政府在解釋上可是非常彈性的喔!
http://www.cbit.org.tw/column-680.aspx

"...... NCC副主委陳正倉表示 ...... 電視戲劇為軟體產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


也就是說碰到中華電信就解釋為 "軟體產品,不適用七天鑑賞期的規定",碰到 Apple 跟 Google 就說 "一定要有七天鑑賞期"。

所以說,這個政府很明白的告訴我們,法律就是他們講的話,不論是否有矛盾,總之要隨他們高興,不然就開罰,而這個也就是幾天前各大報的頭版 - 「朕即天下」




而關於罰一百萬嘛 ……

http://sdkfz251.blogspot.com/2011/06/google.html

"...在台北市政府的觀點裡,手機程式不能在七天內退費這件事,比飲料食物中摻塑化劑嚴重三倍有餘、比上班族過勞致死嚴重十六倍多。看情況,這些倍數似乎還會往上增加..."


塑化劑都只罰個三十萬還減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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