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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google不鳥台北市政府

姑且先不談台北市政府的做法合不合理...從Google與Apple兩家企業面對台北政府的app政策所應對的反應與措施的差異,就可以看出一個國外企業對於台灣消費市場的重視與否...

一個願意釋出誠意配合,一個寧可不願配合放棄我們也不在乎...這跟進軍中國市場一樣,Google頂著中國不合理的政策也要緊抓中國市場不放...何況是台灣市場如此小眾,台灣政府策略若有一點不符Google所需,利益的醜陋面就會顯露出來...最後受害的還是消費者!

只能說企業沒有所謂的氣度,那消費者就沒有所謂的忠誠!

谷哥&安哥!Bye~
台灣人真怪
有單位幫大家出氣就數落
google說關掉就關掉
是否...大家都被google這家大公司嚇死了
是否...台灣人都沒骨氣了
是否...看見台北市政府就開始分藍綠了
是否!是否!是否!是否!是~否~!

arthurkc wrote:
但是恐怕不遵守法令的是台北市政府。

因為消保法裡面沒有試用期的規定,只有猶豫期。不管是什麼商品,都沒有試用七天,然後可以無條件退費的規定。

不然可以上網買一台機車,騎七天後在退還的嗎?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你先看看法條後再來吧...
沒差~~

還有很多 黑色的 市場~~
台灣人不怕沒軟體用!!

wahuiding wrote:
台北市政府開罰所以台...(恕刪)

所以要換系統了...
幸好微軟快出了,讓我多了一個選擇
那以後 hTC 手機就搭配 Windows Phone 好了 @@
台北市政府要硬就硬到底,明天去找pchome開刀,後天再找yahoo,網路買軟體都有7天退貨的權利
我剛剛在從頭看到第9頁仔細的看過一遍文章

發現大家只停留在"消保法"上,忽略"著作權法"的部分...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只要網路購物業者主張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是可以不受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範約束的....

這也就是各位看到的 Yahoo 還有 PCHome 上面的軟體可以聲明拆封即不可退貨的原因

那麼 Google 大可主張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也有提到:

4、有些消費者詢問當場買的麵包類即食食品,回家後認為不好吃,可否次日拿去退貨?站在公平交易精神,有衛生及安全考量,此舉並不合理也對商家不盡公平,故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除非有品質問題。有些消費者詢問在書店買了書回家後發現不適用或買錯了,可否退貨?由於涉及智慧財產權問題,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除非書籍有嚴重品質問題。當然此二種案例,也可採個案處理,若協商店家同意,也會得到您要的結果。

既然要依法行政,那麼著作權法是不是法呢?

真是白目,又不專業
電腦軟體,遊戲,電子書還需要七天嗎?
遊戲一天就可以玩膩玩爛了,然後再退費
電子書兩三天就可以看完了,然後再退費
這樣是扼殺那些軟體開發人員的生路
我支持退費機制,畢竟沒用過,怎麼知道好不好用
但是七天真的是太長了,這樣以後誰還願意寫軟體

今天可以說去便利商店買遊戲光碟玩一玩,七天後再退嗎?
光碟沒拆封誰知道裡面東西好不好玩
只是因為網路下載的軟體,沒有包裝,就可以七天再退?
網路下載的跟買光碟的內容還不都是一樣的軟體
還不都是一樣沒安裝過,就不知道裡面長甚麼樣

電腦軟體,遊戲,電子書這些商品的本質都是軟體,不同於實體商品,
軟體沒安裝,就不知道執行是甚麼樣子,實體商品還沒花錢就可以知道長怎樣,甚至還可以把玩操作

======================================
如果您所購買的商品是電腦軟體、遊戲光碟、CD、VCD、DVD、食品、耗材、個人衛生用品等一經拆封即無法回復原狀的商品,在您還不確定是否要辦理退貨以前,請勿拆封。
----這是pchome上找到的,那怎麼不叫pchome 也可以七天退錢

yungsheng_us2001 wrote:
居然還有人幫goog...(恕刪)


還真有點搞不懂大家在爭議什麼

我贊成消保官依法開罰 維護法治

谷歌也守法下架了

不就結束了嗎

你不給賣 人家就不賣了 不然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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