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天已經足夠看完一本童書繪本、一本漫畫電子書或把小遊戲破關了,那等於是不用花任何錢就可以看電子書或玩遊戲,我如果是開發商那我一定不幹了,數位內容廠商也不玩了。
如果App應該這樣,台北市政府是不是要求所有電影院要提供看完電影7天內可以退費哩?如果去國家音樂廳欣賞一場音樂表演,我可以在7天內去退費?我付費使用中花電信3G網路,用了7天再抱怨網路太慢,然後要求退費嗎?我在網路付費聽 MP3,聽完之後7天內去辦理退費嗎?使用跟擁有是不同的,許多Mobile App 就是提供一種使用體驗,不是一種擁有體驗。用過後去退費,這樣做跟內容盜版有何不同? 怎麼可以決策如此草率。
身為消費者,我覺得這個政策是不妥的,短時間會誤以為是消費者的勝利,但長遠來看絕對不是消費者之福,因為以後好內容、好的表演就不會在台灣出現。台灣是全世界在數位內容跟App最先進的國家嗎?如果不是,歐美日先進國家都不敢採取的作法,必定有其因素,我覺得在上位的決策者應該先好好去了解、去研究為什麼別的國家沒這樣做,切勿沾沾自喜認為做了一件全世界第一的事情,被其他國家看笑話就算了,遺臭萬年絕對不是一件好事。
這個我所看過在台灣資訊史上最荒唐的決策,將導致台灣內容產業、文創產業跟遊戲開發產業開倒車,當用戶沒有好的繁體中文App可以下載,也就不會想去買種手機或平板電腦,可能會逼迫跟Google Android 陣營有關的產業 (包含App開發商、平板製造、平板通路) 出走或關門。繁體中文在世界已經是一個弱勢的用戶族群,國外的廠商不會來發展這上面的應用,現在連自己國家都抹殺這些產業的獲利機會,真是讓人嗟嘆!
Apple 與 Android 用戶族群是很不同的。Apple 可以做的事情,不代表Google也應該這樣做。
同理,如果要求AppStore這樣做,那市政府最好要一視同仁,以後所有的內容產業跟文創服務都應該比照辦辦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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