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

7天鑑賞真的如洪水如猛獸嗎!?

其實容易被盜版apk的問題,這才是android系統要想辦法的問題,而不是自己技術不夠,
怕被盜板就不給消費者合理的審視商品的機會。
網路下載的電腦軟體程式,能不能適用消保法的郵購買賣的確是可以有討論空間的,
如果這次google的是在沒有這樣擅自關閉服務,而是循體制內的程序跟政府單位討論出一個
對消費者有利也對整個網路軟體市場有利的方案,豈不是雙贏,
很多人都在說蘋果也只是虛應故事,沒有做到無條件退款,還是需要審核,
請問有人七天內寫信過去,結果不退的嗎? 如果不退的話,直接找台北市政府吧
他們又可以重重處罰蘋果,並揭穿蘋果的假面具。
蘋果起碼是比google有誠意多了,開放式系統不代表我提供了平台了,所以我可以不去鳥
所有使用這個平台的人的消費權益吧,iOS可能還好,但是Android的版本這麼多,
如果你載錯了,下載了一個不能用的程式,超過15分鐘 應該是要消費者自認倒楣嗎?
如果說這個是使用這個系統的人,應該自己承擔的風險,那我還真的沒話說了
真的講到最後那又怎樣, google管你台灣政府, 直接下架...不賣可以了吧.. 真的只能說活該.....

現在管你什麼洪水如猛獸, 不賣不就沒事了...

我覺得台灣政府常在一個沒有很完整的法律制度上去規範人或公司, 最後鬧的笑話多的不得了

現在硬是拿郵購的條文去套入購買數位軟體這樣真的是行不通的. 我本身覺得15分鐘實在太短

但是7天鑑賞期也太長了, 24小時內我覺得剛剛好.

開版的這位先生, 誰真的會管你這次討論的只針對app, cd dvd....這些雖然是你口中的音樂影像但

他們都一樣是數位軟體這一塊, 都有同樣類似的問題..只能說你的格局太小會跟台灣政府一樣的.
ken9028 wrote:
要適用19條就應該"郵購"的條件,
用"郵購"來解釋,是指消費者用各式各樣的方式購買商品後,
經由郵務系統將商品遞送到消費者的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郵購買賣跟網路無關嗎?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現在不是我們自己隨便解釋就可以的

法律規範很清楚,網際網路的也算!

重點是"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google market 的app 的確在你下載使用之前無法得知他的內容

而且15分鐘的試用期的確太短

試想如果各位如同這次最早iphone app事件的user 會忍的下這口氣嗎?

我想大多數人也都能了解數位內容版權及創作人心血寶貴

但是google 明顯不鳥我國法律的態度卻是不當

應該是要像apple一樣,先去改善問題

再找出折衷的辦法

例如用lite版或是類似MicrosoftS等的啟動碼之類的控管

來讓政府及消費者接受不需要七天試用

這樣才能讓消費者與google 互相信任

不然維持15分鐘的試用

我也不敢去下載付費app免的被騙!!


gogoegg123 wrote:
要護航北市府得再加點油!

論點太可笑了。


護航google 的論點更弱

如果今天有人在台灣殺人

然後說他的國家沒有殺人罪就要把他無罪釋放

你能忍受的了嗎?!

對法律不滿意就去發動修法啊!

以後你透過網路買東西都沒有試用期

看是誰吃虧呢?!


我是覺得7天真的太久了! 重點是人性啊,什麼硬體、軟體都是其次...
這是人性的大考驗,以前在美國target買一台nb不滿意可以全額退費,結果呢? 現在只能部分退款,為什麼?
是人性呀...我做一個報告需要5天時間,如果買一台nb鑑賞期只有15分鐘,那我就要認真考慮我的荷包和研究nb的效能來決定要買哪一台或是不買跟別人借,如果鑑賞期是7天,那我就可以毫不考慮的拿最貴最強的那台…反正退了又不會痛。 講到這裡....一定又會有想說"又不是每個人都會這麼澳客、會退的人就是會退,不會退的....blablabla" 我聽膩了。 就是因為這些所謂的澳客"越來越多",全額退費機制才會改掉。
上上面有位舉例的很棒! 難道要等到每個人都在殺人放火時才要來制定法律制裁這些人嗎? 不要再自以為了,我們的國家沒你想的那麼完美,我相信人性是本惡的。就是要有一些機制來制衡"大部分"的人,極惡之人(或稱畜牲),你就算有死刑他還是照樣殺人。 有心要盜版,惡意退費的人,就算5分鐘也夠他搞的,但這些不用去討論....他們不在"大部分"之內。
就軟體來說,也許每個軟體特性都不同,適用的鑑賞方式也不同,每個開發人員也要做好試用、鑑賞的機制,像是有些出lite版本就是不錯的方法,建議都要出個lite版本之類的可以讓大家試用,講好遊戲規則,
試用過滿意想買正試版就不能退。 不要問我那cd,dvd,要怎麼lite? 怎麼試用? 那不是我的問題,我只是個消費者,想賺我的錢你就要用實力,不要一直想用騙的!
最近看這些文章,真是看到有點煩!一些局外人在幫google說話。那google的法律顧問幹什麼吃的!適法問題,要局外人在解釋嗎?

大家可不可以假設台北市政府發聲明說google有違法之嫌,google把market關了,老子關門懶的跟你談!你說,你要怎麼辦。

再者,那麼多人是懷疑台灣人的素質嗎?
我覺得台北市府應該賭大一點不能事情做一半
馬上停賣安卓系統手機
一切都是為了保護消費者
不然現在買的軟件就是比其他國家˙硬是少了附費軟體
嘿嘿台北市府太英明了
全世界就他在保護消費者
萬歲
concall81 wrote:
要盜版的人在網路到處都可以找到盜版.
會為了盜版先去買正版然後再退貨嗎? 這麼麻煩, 可能性極低.


我覺得可能阿

網路上的版本可能是破解版
可能有bug 可能有病毒

如果有可退正版來安裝
那還要自找麻煩去搜尋網路盜版嗎?

ieeewar wrote: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恕刪)



Pchome的網購軟體也一起七日鑑賞吧!

PSN的惡靈古堡也一起七日鑑賞吧!

怎麼這些不拿出來一起談???

用網路可以買的還有電影、mp3,怎麼不一起七日鑑賞??

選擇性執法的北市府擺明就是錯

要討論鑑賞期,怎麼不所有的網路購買下載的東西通通一起相提並論

要護航請加點油好嗎?



tsaichisheng wrote:
很多人說 CD,DVD.......

邏輯不對!方向不對!

一個是影像音樂,一個是軟件。




影像音樂不叫軟體????
你的計概可能要再回去修一遍....

另外我們國家叫作軟體,不叫軟件,謝謝

要搞鑑賞期就搞大點,法律不會只限制在android market這一部份而以
不然你扯法律就沒意義了...

Mr.K` wrote:
有人去costco買...(恕刪)


這個確實有

衣服也試穿破了 退貨

鞋子 等

但也不能怪誰啊 好市多的福利啊

好向家電電視等一個月以內耶

哈哈哈

我有換過啦~~~~

煩惱任何事情.啥事情都不用做了
  • 3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3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