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被盜板就不給消費者合理的審視商品的機會。
網路下載的電腦軟體程式,能不能適用消保法的郵購買賣的確是可以有討論空間的,
如果這次google的是在沒有這樣擅自關閉服務,而是循體制內的程序跟政府單位討論出一個
對消費者有利也對整個網路軟體市場有利的方案,豈不是雙贏,
很多人都在說蘋果也只是虛應故事,沒有做到無條件退款,還是需要審核,
請問有人七天內寫信過去,結果不退的嗎? 如果不退的話,直接找台北市政府吧
他們又可以重重處罰蘋果,並揭穿蘋果的假面具。
蘋果起碼是比google有誠意多了,開放式系統不代表我提供了平台了,所以我可以不去鳥
所有使用這個平台的人的消費權益吧,iOS可能還好,但是Android的版本這麼多,
如果你載錯了,下載了一個不能用的程式,超過15分鐘 應該是要消費者自認倒楣嗎?
如果說這個是使用這個系統的人,應該自己承擔的風險,那我還真的沒話說了
ken9028 wrote:
要適用19條就應該"郵購"的條件,
用"郵購"來解釋,是指消費者用各式各樣的方式購買商品後,
經由郵務系統將商品遞送到消費者的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郵購買賣跟網路無關嗎?
第 2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
、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一一、訪問買賣: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
從事銷售,所為之買賣。
現在不是我們自己隨便解釋就可以的
法律規範很清楚,網際網路的也算!
重點是"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 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google market 的app 的確在你下載使用之前無法得知他的內容
而且15分鐘的試用期的確太短
試想如果各位如同這次最早iphone app事件的user 會忍的下這口氣嗎?
我想大多數人也都能了解數位內容版權及創作人心血寶貴
但是google 明顯不鳥我國法律的態度卻是不當
應該是要像apple一樣,先去改善問題
再找出折衷的辦法
例如用lite版或是類似MicrosoftS等的啟動碼之類的控管
來讓政府及消費者接受不需要七天試用
這樣才能讓消費者與google 互相信任
不然維持15分鐘的試用
我也不敢去下載付費app免的被騙!!
gogoegg123 wrote:
要護航北市府得再加點油!
論點太可笑了。
護航google 的論點更弱
如果今天有人在台灣殺人
然後說他的國家沒有殺人罪就要把他無罪釋放
你能忍受的了嗎?!
對法律不滿意就去發動修法啊!
以後你透過網路買東西都沒有試用期
看是誰吃虧呢?!



這是人性的大考驗,以前在美國target買一台nb不滿意可以全額退費,結果呢? 現在只能部分退款,為什麼?
是人性呀...我做一個報告需要5天時間,如果買一台nb鑑賞期只有15分鐘,那我就要認真考慮我的荷包和研究nb的效能來決定要買哪一台或是不買跟別人借,如果鑑賞期是7天,那我就可以毫不考慮的拿最貴最強的那台…反正退了又不會痛。 講到這裡....一定又會有想說"又不是每個人都會這麼澳客、會退的人就是會退,不會退的....blablabla" 我聽膩了。 就是因為這些所謂的澳客"越來越多",全額退費機制才會改掉。
上上面有位舉例的很棒! 難道要等到每個人都在殺人放火時才要來制定法律制裁這些人嗎? 不要再自以為了,我們的國家沒你想的那麼完美,我相信人性是本惡的。就是要有一些機制來制衡"大部分"的人,極惡之人(或稱畜牲),你就算有死刑他還是照樣殺人。 有心要盜版,惡意退費的人,就算5分鐘也夠他搞的,但這些不用去討論....他們不在"大部分"之內。
就軟體來說,也許每個軟體特性都不同,適用的鑑賞方式也不同,每個開發人員也要做好試用、鑑賞的機制,像是有些出lite版本就是不錯的方法,建議都要出個lite版本之類的可以讓大家試用,講好遊戲規則,
試用過滿意想買正試版就不能退。 不要問我那cd,dvd,要怎麼lite? 怎麼試用? 那不是我的問題,我只是個消費者,想賺我的錢你就要用實力,不要一直想用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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