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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play 台灣付費機制

剛看到新聞
台北市敗訴還要上訴
真是夠了...
本人反指標超重,請勿跟單或對做,謝謝。
看東興案就知道,判賠不認份
上訴再上訴, 拖了重建計畫,讓受災戶忍受多幾年煎熬,最後還好完工了

有時知所進退更重要,我們領導人也說過有時認錯更有勇氣不是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 Android Market網站無7日猶豫期且未提供退款機制,僅屬於消費本身的交易契約糾紛,沒有消費者保護法指「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的情形,也不屬主管機關發動調查及命令限期改善等措施的事由。

 此外,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北市府命Google限期建立退款機制及修改相關服務調款,已逾越消保法規範範圍,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所以這是對消費者有利還是不利???? 以後所有這類型訴訟政府都無法介入, 消費者要自求多福自行處理打官司????
算了, 為了避免口水戰, 自刪~
151515
本人反指標超重,請勿跟單或對做,謝謝。
dwang wrote:
 此外,行政法院認為,消保法也未規定企業經營者有應設置退款機制的義務,北市府命Google限期建立退款機制及修改相關服務調款,已逾越消保法規範範圍,判決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講到這些...............
Google鐵定會說他們只是提供一個平台
爭議是在消費者與APP廠商(或是作者)之間
當然我相信很多網站也差不多是這樣

有點像以前海盜灣(The Pirate Bay)
被一大票廠商(尤其是影音的)盯上時
他們創辦人也是類似的說法(說提供盜版只是分享者自己的行為)

而且提到付費這一點
付費的對象可能遠在國外的某個地方
以某些角度來講,也算是國外消費了
出任何爭議,麻煩的確是不少(若想退錢的話)
維持現狀下的限制,也並非全是壞處
p.s:但對我來說,確實是個阻礙 冏


我個人是比較傾向免費版跟付費版兩種並行
不然逼得人家搞免費軟體
然後付費功能卻不是另外出付費版的
那才真的對消費者是一個不利
以Namco出的PAC-CHOMP!為例
免費版能玩到的就是一種規則,其他的玩法不但要付費
也不是另外出個付費版,比較無言的還是可以用Google平台付費
附註會強調說"不能退款"(比付費軟體的15分鐘時限更慘)
p.s:這更像玩網路遊戲,花錢買虛寶的情況(反悔不給退)
建議 Google 學一下遠傳,硬體不相容才退費,就可以合法了!

(摘自 2011.6.28 新聞)
遠傳電信於6月27日發表聲明,表示遠傳S市集已有完整的退費機制,消費者遇到下列情況時可撥打電話至客服中心反映,經確認後,遠傳電信將會進行退費。

1. 下載之軟體不支援該終端設備 (如;某軟體只支援甲產品,在乙手機不支援)。
2. 下載該軟體後開啟執行,卻在該終端設備上無法正常使用。
3. 利用S市集檢舉機制,檢舉惡意欺騙、不實或不法之軟體。
收到回覆法務局回覆,回答當中依舊沒有回覆到我問的問題。

案件內容:(Case Content)
您好,依據2007/12/27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所發布的新聞稿(http://www.legalaffairs.taipei.gov.tw/ct.asp?xItem=41082018&ctNode=53747&mp=120034)我本人有些意見想反映,一直以來我總認為網路購物消費者享有7日鑑賞期的權益是深表贊同的,但我卻認為有些商品是不適用於此範圍內,即是數位著作權相關商品。試想一下若今日數位商品若然也可享有七日鑑賞期是否意謂著日後只要網路上購買軟體後只要物品收到後有心人士將之光碟複製及軟體啟用序號抄下後再退回而對軟體公司本身是否不公?
同樣的若今天有心人士只要付費購買數位音樂或者電子書於鑑賞期內聽完或看完再退貨甚至電玩遊戲於鑑賞期內破關是否亦可退費?
本人得再強調對於網路購物的鑑賞期我深表贊同,但它並不適用於所有商品!例如數位商品就是其中之一,前一陣子政府公開表示希望民眾可以支持hTC,但眾所皆知hTC的商品以Android系統居多,如今卻因貴市府的一個舉動導致Google Play於台灣地區的Android用戶失去購買權限,試問在這樣子的情況下要民眾如何的去支持?政府自己都帶頭斷了後路了再呼籲民眾來支持似乎說不過去。
再者以這樣子的情況下,這段時間有一些台灣的軟體開發工程師所專門設計給予台灣用戶使用的應用程式也因為如此導致自己也沒得玩下去,弄到最後也沒心去繼續維護了!要不然就是搞個IAP付款方式,這種付款方式一旦同意即等若同意直接購買而無法享有Google Play所保障的退款機制,搞成這樣子對消費者來說有比較好嗎?
還望市長能多想想台灣地區的Android真正需要的權益是什麼?

受理機關:(Handled by) 法務局
回覆機關:(Response from) 法務局
回覆日期:(Response Date) 2013/1/4
發文字號:(Issued Number) 102.01.04 北市法保字第10134230200號
處理情形:(Case Status)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
您好!有關您致本府市長信箱反映關於Google APP付費機制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務局處理,特為您說明如下:
一、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應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明文強制規定,Google僅提供消費者15分鐘之期間明顯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市府係依據現行消保法之規定而為處分,應無違法情形,就處分遭撤銷之理由,仍須俟收到判決後再行研判,並會提起上訴,合先敘明。
二、法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之權力,此例一開,無異要求個別消費者僅能於權益受損時自行負擔訴訟成本到法院訴訟,將使個別消費者根本無能力對抗龐大的企業經營者,恐嚴重衝擊消費者之權益,且如此將衍生更多訴訟,亦造成司法資源的耗費。
三、本局一直以來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另關於Android Market爭議案之進度等資訊,如有進一步發展,本局將會主動摘要以新聞稿等方式公開發布,您亦可參考本局網站下方新聞稿欄中有關本局就本事件之前所公布相關訊息。
四、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局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
五、承辦人:陳德隆;電話:02-27208889轉1027。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 敬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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