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皮0129 wrote:關於這個部分小弟我之...(恕刪) 單就你所提到的,的確是沒有錯,退貨的前提就是在”返還”,所以本身不能有備份也是當然的但這明顯只是台北市政府避重就輕,只說明符合的那一段…而我前面說到的情況是,至少在我以前的認知裡,iOS的App要退貨,得先填單,單子上得有著充份的退貨理由,然後進行”審核”這個審核的部分當然就不會符合無條件了例如我在Android可以買100套Apps,只要我每套都能在15分鐘內按下退貨,理論上就都能退貨,因為是系統自動運行的…但iOS能嗎?當我購買了100套Apps,我哪怕每套都填了退貨單,宣示我每個都有把備份刪掉,但在”人工審核”的前提下,我真的能100套都完成退貨嗎?”無條件”的前提就在於無論數量多少、無論是什麼爛理由,反正在期限內能完整的將商品返還回去(若真的要把這個套用在數位商品上,那就是”使用權”吧),那廠商就得強行接受此退貨舉動所以按這個標準來看,iOS Apps也絕對該禁一禁不是嗎?-以下引用他人的部落格內文:蘋果不是完全無條件退款的,若想要退款成功,必須在購買軟體後90天內提出要求才可以。退款時,必須到蘋果的客服網頁填寫表單,並提供訂單編號,才能夠完成退款,以下就以查詢訂單編號、填寫退款表單兩部份來說明。另外對於英文苦手的人,我們也提供退費英文信範本給大家參考。另外要提醒一點,雖然對於退費要求,蘋果通常都會答應,但如果退費次數太多也可能會被拒絕的(傳聞有位國外老兄連續退了九次,賈伯斯親自回信給他說:你這個騙子!XD)。還是請大家購買App前先多加考慮,儘量避免事後再來退費。所以現在反過來問一下,到底是Android的15分鐘內”無條件退貨”比較符合規定?還是蘋果的3個月內”有條件退貨”比較符合規定?
真的很好笑三樓打"因該"是在嗆二樓打了"因該"結果反而是一票人只看三樓不看二樓還洋洋得意自以為糾正別人timeriver235 wrote:你的國文老師看到你的標題因該也會感到很悲劇吧 empty8021 wrote:你的因該比較悲劇…...(恕刪)
allen_liu wrote:我今天最大的悲劇,就...(恕刪) 杯具激活視頻安卓沙發靠譜給力牛BXX哥http://www.youtube.com/watch?v=rJvWU8fjJcw這裡是台灣不是大陸阿!--我要說的是,付費版真的很難買阿,我用 play 翻牆(或模擬區域)都失敗多,頂多灌回 Market 還有機會成功。乾脆就不買了,Android 你沒付費還是有辦法使用..... (也不用 JB什麼的...)
皮皮0129 wrote:關於這個部分小弟我之...(恕刪) 北市府再爛立委修法嫌怎麼可能有進度...那些立委只會整天吵來吵去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您好!有關您來信反映不能購買付費app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規會處理,謹為您說明如下:一、感謝您的來信,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須提供消費者七日之鑑賞(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強制義務,並非本市之法規或本府之要求,合先敘明。二、市府為執行法律機關之立場,且其他手機軟體市集國際經營者(如蘋果及微軟),或其他網路平臺業者(如Yahoo!及Groupon),皆完全遵循我國之法律,只有Google抵制。且關閉Android Market付費軟體下載服務者,造成消費者及軟體開發商之損失,乃Google片面之決定,並非市府之要求,懇請諒察。三、堅持Google應提供消費者七日之猶豫期間,係依法行政,否則將形成Google一家企業享有以網路方式販售數位化商品,卻無須遵守台灣法律之特權。四、本會一直以來持續關注Google一案,在符合法律規定以及保護消費者之前提下,會儘速與Google達成協議,希望能創造消費者、Google及軟體開發商三贏的局面,如有進一步發展,將會主動摘要以新聞稿等方式公開發布,您亦可參考本會網站下方新聞稿欄中有關本會就本事件之前所公布相關訊息。五、又本案經濟部於101年2月1日作成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本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係屬合法正當,併此敘明。六、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會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七、承辦人:簡駿穎,電話:02-27208889轉3443。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兼代主任委員 蔡立文 敬覆6月22日寄回來的回覆
abc4a19 wrote:北市府再爛立委修法嫌...(恕刪) 我的問題點是…用一條"不合於現實情況的法律"來執行罰則,這合理嗎?如果也算合理的話,蘋果可不合法(上面都有說到),那為什麼台北市政府的官員眼睛都瞎了看不見?最後,估計那堆官員也搞不清楚"在網路上賣3C商品"與"在網路上賣數位商品"有什麼不同吧所以才會混為一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