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ang wrote:有句話不吐不快, 我...(恕刪) 前面就講過了,google server在美國,公司註冊在美國,交易發生在美國,請款都是美金哩請問,台北市政府,還是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的法律,可以管美國發生的交易?可以管美國註冊的公司?可以管美國的伺服器?講得很好聽,為消費者權益,連註冊在台灣、伺服器在台灣、交易在台灣的一堆網路販售平台都沒有管,去管一個不歸我們管轄的公司這不叫瀆職叫做什麼?這才叫瀆職
重點應該不再於誰對誰錯GOOGLE再維護自己的利益政府再維護人名的權益(順便炒新聞...)而重點應該在於,政府既然挑起這件事情要維護人名的權益就應該繼續下去,盡快為人民語GOOGLE協商出一個方案而不是新聞炒完就沒下文了....
所以一旦發生問題了, 就交由美國處理就是嗎???如果這樣, 就不會有這次的事件了.如果這樣, 那也不用有國際商業仲裁機制了所以我在荷蘭設個色情網站,公司登記在丹麥, 然後賣給台灣未成年人, 那也是不關台灣政府的事???馬克蘇 wrote:前面就講過了,goo...(恕刪)
的確是阿台北市政腐 ... 你喜歡發聲,喜歡作秀關我們什麼事情買賣雙方開心就好,管太多了吧憑什麼因為你,造成我們使用者的困擾,如果這麼會替人著想的話還真好奇為什麼貴腐我愛巴士就不會站在使用者角度思考 ???
大部分贊成, 政府可以主動邀請GOOGLE協商不贊成的是這次的事件是因為消費者狀告到台北市政府(IPHONE定位搜尋軟體事件), 連帶ANDROID營運模式也一併被檢驗sain71800 wrote:重點應該不再於誰對誰...(恕刪)
dwang wrote:所以我在荷蘭設個色情網站,公司登記在丹麥, 然後賣給台灣未成年人, 那也是不關台灣政府的事???...(恕刪) 你先念書吧....沒人有空教你,看不出來嗎葉狀師的錯誤早就討論過了,現在大家只是要抗議他的白目(明明早就錯了還死撐在那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