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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 Google 最新聲明

問題還是出在於 軟體的七天鑑賞期

一款手機上的遊戲,我想稍為認真一點玩

一天就能摸透,兩三天就能破台或是玩膩了吧

這也能適用七天鑑賞期嗎?

而且google有三種退費方式,為什麼都避而不談?


這根本就不是什麼蘋果能google不能的問題

而是有很多種類的商品,根本就不適合七天鑑賞期,不是嗎?

前幾天有一則新聞 網購櫻桃不給退貨 賣家恐違法

商品本身並無任何問題,為什麼這樣得讓婦人退貨?

雖然我是消費者但我覺得十分不合理



台灣人現在常常都是"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從來都不會先檢視自已

當別人都是往左邊走時,只有自已往右走,是不是要先想想為什麼別人要都往左走?
mckoy wrote:
所以現在的意思是~ 不能賣也不行?...(恕刪)

google 可以恢復付費 APP , 市政府又沒叫 google 停止

東西性質不同 不要亂比喻
不賣也不行 , 不賣對消費者權益是受損
市政府應該不希望如此 , 再給兩星期溝通.
如果這次直接再罰 , 就是不給機會了
google 可以選擇
1. 正式退出付費 APP
2. 打官司
兩星期後就知了

sage65041 wrote:
有些人還可以同理到機...(恕刪)


不是七天鑑賞期啦!我指的是。網路上很多賣機票的!也都是外來的!在台灣公然販售!卻不給退費! 也希望政府能一併管管! 網路交易行為! 機票是否可以退票! 我每次都被告知網路購買不能退票!
http://beta.tw.news.yahoo.com/%E8%B0%B7%E6%AD%8C%E4%B8%8D%E9%85%8D%E5%90%88-%E5%8C%97%E5%B8%82%E5%86%8D%E7%B5%A62%E9%80%B1%E7%A0%94%E8%AD%B0-045805801.html

葉慶元強調,北市府和Google之間對於消費者退費權益的保障,並非15分鐘與7日的差距;依Google與軟體開發商經銷合約,對於手機使用者在下載前無法檢視的手機APP,Google在下載後48小時內都會無條件同意消費者退費請求。此外,消費者若透過信用卡發卡銀行表示不願付款,若是10美元以下的APP,Google也會直接退費給消費者,其實市府與Google看法差距有限。


葉主委說法好像比七月初軟化很多了
還會幫google說話了
真的是希望能夠達成共識 創造三贏

sycee2008 wrote:
你算老幾?講這什麼鬼...(恕刪)


MARKET雞肋軟體騙錢開發者:GOOGLE幹得好 我可以躲在後面繼續看
要繼續捍衛我智財權 讓我繼續騙!!謝謝GOOGLE~

kirishima90094 wrote:
我很期待北市府看到這...(恕刪)


你想太多,google早傳真給台北市政府了,才會有後續新聞流出............

mckoy wrote:
他本來就有退款機制!可以寫信給Google啊~ 除非 他強烈的不退給你!別忘了我們有消保會!那時有人會給你做主!也可以強硬的要求退費! 先寫信去要求吧!(恕刪)

瞭解
Mobile01 發言無益,答案發言?益於商人。

DAVIDC2924 wrote:
東西性質不同 不要亂...(恕刪)

請教前輩一下!所謂的不賣也不行!指的是? 抱歉因為我對這部份有點不太懂~ 就像!恩 車子吧~很多款在國外都有,台灣卻沒引進!(當然這樣比喻很奇怪) 但是不賣的定義是? 真的想要理解一下! 原來不賣也會被罰!!
非常好的決定,這就可以讓我清楚,一個不顧開發者利益只顧全apple自己的利益,還是顧及開發者利益的google到底最後誰會被開發者認為是合作夥伴,後續視目以待,都無違法,想用apple就用apple吧!覺的好用就好了阿!會用android的就是會用,不過一個不顧開發者權利,也就是被棄盟友會有好處就不得而知.所以繼續看吧!看開發者會不會出走apple平台,那就看國人會不會濫用這的7天退貨權利,不過apple用戶可以試試看,購買後然後mail說退貨不用給理由,看apple真的會退給你嗎?如果會退那就是真的,不然就是說謊,如果apple要得利,就靠台灣人退貨比例,後續看看發展,現在是台灣之福還是禍還不知.所以高興別高興太早.google不賣付費軟體也好,反正沒有付費軟體android還是很好用,google不賣台北市在罰google錢就沒道理了喔!請在針對yahoo跟pchome等網路消費行為也要強制規犯七天無條件退貨,給台北市拍拍手,但高興不要太早,因為開發者反彈還沒開始.就看台灣自制力好嗎?不好的話,我想後續還很精彩.慢慢看吧!
Google不願配合,再給兩週持續溝通,

沒用, 下一步應該是打行政訴訟解決了
--->想太多了!
google 會沒事浪費資源在這種事上!!!
換成是你,
如果你都不在台灣賣商品了,
還要打行政訴訟???
嫌時間太多,
還是錢太多?


ps:我比較想看北市府罰google,
因為我很想知道用那條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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