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up921 wrote:有這個可能嗎?我還是...(恕刪) 如果google真的退出台灣市場,一堆人一聽到market是個半殘的軟體市場就卻步了,應該是轉向其他的OS...市政府開罰的理由是綁架消費者,這點其實沒有法源根據,連協商都還沒協商就開罰100萬,任誰都不服氣..我也認為15分鐘真的有點短,但google設定15分鐘,最主要的目的不是為了防止盜版,而是保障軟體開發者的管理(這點都被大家誤解了),防止盜不盜版其實跟這個不太相關,雖然時間太短,但對使用者在購買上其實不會造成太大的不便(很多APP都有試用版+圖片+說明我覺得夠了)我對政府對抗國外企業替消費者爭取權力的決心,深表贊同,但這次的手法太過粗糙,顯然沒能跟得上時代,覺得很惋惜!
再請教一個問題...若google 台北分公司把公司設立在台南或高雄.請問台北市還能這樣告發罰款嗎?若是不行的...麻煩google行行好...搬離台北吧...反正也不是什麼快樂城市.跟google的公司文化應該不太合...
cloud60261 wrote:我不覺得北市府不瞭解法規內容一大群公務人原有律師背景 怎麼會不瞭解法規內容 有時候所謂的專業人士也不一定如你想像中得那麼專業,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工程師維修產品鬧笑話或是警察和公務人員出包的例子了。再者,瞭解法律內容不一定會遵照遊戲規則走,如果我記得沒錯,本國的前總統也是律師出生的,也打過不少知名的官司,他應該超瞭解法規內容的吧,最後呢?
跨國企業到任何國家經商都要遵守當地法律,這是常識.公務員領死薪水,多做多錯 少做少錯 不做不錯難得願意出來伸張消費者權益,身為一個消費者,我當然要挺到底這件事情完全可以用技術手段解決只要Google能讓app開發者自己決定是必須15分內退費還是可以接受7天內退費能接受7天退費的才能賣給台灣user就看Google願不願意做而已
推倒胡 wrote:中華民國哪一條法律條...(恕刪)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9消保法第19條。外國公司要來台灣做生意本來就要照台灣的法令來規範,不然美國開放槍枝難道軍火商就可以大喇喇的在台灣賣手槍不鳥法律嗎?就算覺得這條法律不適用了,要有修改的地方也是未來的事情,真搞不懂怎麼一堆公民課沒學好的人還在講一些543的,難道知道盜版是不對的就不知道不遵守消保法也是不對的嗎?真是奇怪...........
所以有些人認為google全世界都這樣(十五分鐘內退費),那台灣的政府、法律就要遷就它嗎?是這樣嗎?還有如果有七天的退費期,軟體就會容易被盗版,十五分鐘就不會(或不容易)被盗版嗎?或是不管政府怎樣爭取消費者(大部分)的權益都可以,可是不要影響我的權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