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aichisheng wrote:
我只覺得台北市府只是...(恕刪)
要適用19條就應該"郵購"的條件,
用"郵購"來解釋,是指消費者用各式各樣的方式購買商品後,
經由郵務系統將商品遞送到消費者的行為,
但是下載的行為消費者並沒拿到實體商品,
網路上的消費,網際網路只能自是交易媒介,而不是郵務系統,
所以網上購買軟體並下載的行為和"郵購"是不一樣的,
實應不適用台北市政府提出的19條,
而支持台北市作為的朋友所提的一些消費行為的例子都是有拿到實體商品消費行為,
所以想要用這條來罰GOOGLE,就該修的更明確把網上購買軟體並下載的行為列入規範,
否則只會讓傷害創作者的智財權和消費者的權益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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