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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鑑賞真的如洪水如猛獸嗎!?

說的真好,很不希望看到全輸的場面.
EC
tinuvas wrote:
你當然可以自命清高,覺得所有人的想法,包含Google想保護開發者的想法都是可悲的.(恕刪)


何謂自命清高?我無法苟同.早期WIN獨霸時代,每人幾乎都會用盜版
但使用正版已經宣導10幾年,這已經是基本常識
只是自己要不要做而已
要護航北市府得再加點油!

論點太可笑了。

PCHOME賣的軟體也是不退的,怎麼北市府沉默那麼久,屁也沒放一聲!

還有PSN的遊戲,是不是也該七天鑑賞期???

連英國人都曉得北市府在玩啥把戲,人住在台灣居然還不懂。
tsaichisheng wrote:
我只覺得台北市府只是...(恕刪)

要適用19條就應該"郵購"的條件,
"郵購"來解釋,是指消費者用各式各樣的方式購買商品後,
經由郵務系統將商品遞送到消費者的行為,
但是下載的行為消費者並沒拿到實體商品,
網路上的消費,網際網路只能自是交易媒介,而不是郵務系統,
所以網上購買軟體並下載的行為和"郵購"是不一樣的,
實應不適用台北市政府提出的19條,
而支持台北市作為的朋友所提的一些消費行為的例子都是有拿到實體商品消費行為,
所以想要用這條來罰GOOGLE,就該修的更明確把網上購買軟體並下載的行為列入規範,
否則只會讓傷害創作者的智財權和消費者的權益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ken9028 wrote:
要適用19條就應該"...(恕刪)


很贊成你的說法!

接下來請消保官跟微軟還有Sony執行7天鑑賞其條款吧!
我準備好要善用我的權益了!
說的好,早就應該訂出合乎時代網路銷售的相關法規,現在還不算遲..
如果法規完整訂出,我想一切問題迎刃而解.
EC

steve0608 wrote:
何謂自命清高?我無法...(恕刪)


連Google都說了,7天的期限不利保護開發者的權益

「大部分反對7天理由,我覺得很可悲
全都是盜版的觀念(買了備份,歸還廠商),不然就是7天看完了,退給廠商(惡意消費者)」

這句話是大大您說的,我的解讀為

你認為「大部份的人反對7天是因為盜版和惡意消費者的行為」這個想法很可悲

我解讀為您認為這些人很可悲

如果我解讀錯誤還請您指教,並且先向您說對不起了

沒錯,正版是常識,只是要不要做而已

但事實上,不要做的人還是佔了不少


ming1976 wrote:
接下來請消保官跟微軟...(恕刪)


還有線上遊戲和線上音樂啊...

B2C電子商務還有不少可以讓YA狀師發揮的地方
ikustiH wrote:
實體商品 退了就是退了
軟體是可備份的啊...
音樂..電影..以後大家連種子都不用找了..


要盜版的人在網路到處都可以找到盜版.
會為了盜版先去買正版然後再退貨嗎? 這麼麻煩, 可能性極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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