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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可以亂講,法律不能亂說】消保法的規定,關鍵在「有無試用版」!

DAVIDC2924 wrote:
15分鐘猶豫期含下載APP 時間,時間太短不太符合試用目的,...(恕刪)
先不談法律。就實際面,15分鐘試用全功能軟體,真的還嫌不夠嗎?

跟實體商店包裝好的套裝軟體比,實體商店也不過能讓你檢視「包裝的外觀」,哪裡有機會試用了?

跟其他實體商品比,多的是只能檢視外觀的(例如手機、相機),就算讓你把玩,也很少能讓你有機會玩遍所有的功能,通常消費者就是針對自己最在乎的部分來試用而已。

如果不跟七天這種超爽的猶豫期比,這種App小程式,功能並不複雜,15分鐘全功能試用,我認為是足夠的。

DAVIDC2924 wrote:
15分鐘猶豫期含下載...(恕刪)


是下載完15分鐘
敗家真是無底洞阿~
台北市政府急於用 92年公函修理google
但消耗性商品為何不用遵守消保法
國營台糖為何不用遵守消保法

法律本身沒什麼問題
問題是偏差的行政心態,才會導致偏差的行政行為


整件事 有點像是
台灣人跟美國人在美國網站吵架
台灣人罵Fxxx 公權力視而不處理
外國人 在美國寫 媽的(不文雅,但是否公然侮辱?)
而剛好這個外國人的兒子在台灣唸書
政府不管爭議就以公權力強制處分外國人兒子
還義正辭嚴的 說外國人在台灣要守法
不然就不要來台灣


以大買家為例
http://www.savesafe.com.tw/Products/ProductView.aspx?s_id=58004f13e9c5f07e9c7a81445dc286cc&t_s_id=16277
依照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消費者均享有商品到貨七天免費鑑賞期。但退貨的商品必須為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未經拆 封(包含內外包裝、贈品等)。此外,消耗性商品(如食品、日用品、內衣褲、個人衛生用品)以及商品銷售網頁上特別 載明之商品,由於商品屬性特殊,有保存期限問題,無法退訂,但仍享有新品瑕疵無條件退換貨的售後服務。


以國營事業 台糖為例

http://www.ego888.com.tw/tsec/modules/faq/faq_home.jsp
問 : 退換貨流程
答 :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台糖公司為本網站消費者提供商品到貨七天猶豫期之權益,但商品必須為全新狀態且完整包裝(包含主機、附件、內外包裝、隨機文件、贈品等)。
此外,著作權相關之商品(如影音光碟,軟體)若已拆封,則無法接受退換貨,請在拆封前決定是否要退貨。
消耗性商品(如食品,耗材,花卉)以及商品銷售網頁上特別載明之商品,由於商品屬性特殊,有保存期限問題,無法退訂,但仍享有新品瑕疵無條件退換貨的售後服務。


以消保會定型化契約範本
消保會退票(解除契約)還要可以收手續費

國內線航空公司機票網路訂票須知範本
五、退票手續費係以售價扣除兵險附加費後之金額乘上某一手續費率計算,手續費率則可能因機票類別不同而有差異,範圍自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不等,請您於訂購各類機票前詳閱其規定。




消保會的旅遊定型化契約
當初這個契約是沒有考慮網路如eztravel , ezfly
若滿足 無條件解除契約 條件,是否還是依任意解除契約 ,的賠償比例 ?

八、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及其責任
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依下列標準賠償:
1.旅遊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2.旅遊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3.旅遊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期間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4.旅遊開始前一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五十。
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寫信跟台北市政府法規會請教一下
等等看他們怎麼回覆

長官,你好:
身為一個台北市民,想多了解法律,避免誤觸。

想請教一下
消保會92年公函
應屬於行政程序法159條 所指的行政規則
以此條來看,此公函對外並無法律效力
理論上對台北市政府也無拘束力
因為台北市政府非行政院消保會的下級機關

請問如此解讀,正確或是錯誤
感謝您的回覆
話不可以亂講
法律可以就說
試用版 根本就不是關鍵

最高行政法院對Pchome 的判決出來
對消保法 19條跟33條
直接說明台北市政府根本是亂搞 亂玩法


節錄轉貼自http://www.cna.com.tw/News/aALL/201203230284.aspx
最高行政法院卻認為,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在該法屬於「消費者權益」篇章,衍生消費糾紛時,消費者應循消保法第5章所訂的消費訴訟程序請求救濟,行政機關僅能查核業者的定型化契約,如業者拒配合調查,行政機關可依消保法第57條處以罰鍰,而不是以「行政監督」來處分業者移除與否。

最高行政法院另指出,依消保法第33條規定,商品或服務有侵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財產之虞,地方主管機關為防止危害擴大,才可做處分等必要措施,契約衍生的消費糾紛,不在地方主管機關的行政監督範圍,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當初未敘明得出判決心證的理由。最高行政法院因此撤銷原審判決以及北市府的處分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很明確,google 是合法的
台北市政府違法執政

【裁判字號】 101,判,272
【裁判日期】 1010322
【裁判案由】 消費者保護法
關於契約條款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並不在消費者保護法第33條第1項規範範圍。

dirtypoint wrote: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很明...(恕刪)


幹得好
當時超度爛這件事的
經過這麼久終於確定了

荒唐鏡也有出包的時候 哈!
dirtypoint wrote: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很明確,google 是合法的
台北市政府違法執政
...(恕刪)
這個說法不對。台北市政府是違法沒錯,但不等於 Google 是合法的。

這份判決並沒有說 Google 或 PC home 是不是合法。它說的是,這方面的消費糾紛要透過司法途徑解決,不是行政權可以管的。也就是說,Google 或 PC home 合不合法,要由消費者提起訴訟,由法院來判定,市政府無權逕行認定處罰。

Dave5136 wrote:
確定是叫「退款鍵」?...(恕刪)


01不給改暱稱,請叫我柚子 Blog: http://www.3cblog.idv.tw
行政救濟程序- 請求撤銷行政處分案件之行政救濟程序

→訴願機關→ 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此案, 還達不到地方政府可以逕行處分!

認為退貨規定,並不算侵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或財產之嚴重程度

如有影響也不夠重大,地方政府無權可以逕行處分

地方政府只可罰業者不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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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沒有要求業者下架,但是企圖利用罰款手段逼業者順從。
最高行政法院可能認為造成業者下架,是市政府間接所為 ?
地方政府無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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