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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Market 發生了什麼事??


TS小單 wrote:
我真的不解 人家只是...(恕刪)


你應該是真的不解

因為你的順序都弄反了

木村 wrote:
不知道您中文程度好不好,我已經說過,我之前拿美國退貨比較方便只是舉例的方式,更何況我有是說"軟體"嗎?我有限說"軟體"嗎?請您把我之前寫的文章拿出來看看再來說吧!再者,就算我說軟體又如何美國不能退又如何,今天台灣就是可以退,消保法19條不無排除軟體之適用阿,還是我們現在已經被美國統治了,又適用美國的法律?還是說現在在台灣網路上買東西要適用amazon的規定?戰到這去真好笑?


哇!!! 你還真會凹, 是你先提出說美國退貨如何如何方便, 為啥台灣不行
我把我在美國的經驗跟美國網站提出來說美國退貨一點都不方便, 你就馬上轉彎了耶, 加油點好嗎??
不要只會人云亦云, 多出去走走, 充實點, 對你的人生是有幫助的
喔, 多看點書也行啦!!! 不過俗語說的好, 讀萬卷書不如行萬里路

木村 wrote:
第二點你回的也滿有趣的,現在已恢復之前不能使用的時間需不需要賠償?其他兩家業者我說過他規定的你一定要遵守嗎?我已經解說過了,不再贅言。


哈哈, 看你的回覆就知道你根本沒用過, 更可以知道其他業者的app你也根本不知道遊戲規則
不能使用跟不能更新是兩碼子事, 晚點更新會怎樣? 微軟的windows常常出包都沒賠償過了
加油好嗎???

木村 wrote:
第三點我有說過實體店面有鑑賞期嗎?"貨物既出 概不退換" 沒有違法?是沒有違反美國民法嗎?我和你說在台灣這是屬於無效的規定,自己去查一下吧,建議您可以上法源多找些判例見解,我懶得幫你找了,要學要自己找。


找不到法條就直接說, 不用這樣亂凹, 我做過零售業, 很清楚實體的法條
在實體店面"貨物既出 概不退換"絕對沒有違法, 除非是商品有瑕疵
你要學的真的還很多, 只是聽人家講, 自己沒有體驗過, 到哪邊你都輸

木村 wrote:
遵守還被開罰?滿有趣的見解。在台灣違法還要說台灣不與世界接軌,我看我們在美國被罰的面版廠乾脆也不要鳥美國好了,說"述難配合貴國法律規範",看美國會不會鳥我們,在和他們法官說,台灣照樣又沒有違法,你們要與世界接軌嗎?在國外違反他國法律本來就要受該國法律規範,這麼基本的道理都不懂,建議您可以去新加坡在牆上噴漆,要被鞭刑時再問新加坡法官要不要和世界接軌?


基本道理不懂的是你, 我們在美國被罰的面板廠可以不鳥他們政府阿, 有本事就不要賣進去
為啥要鳥? 就是要做這個市場阿, 美國一年銷售額11兆美金, 台灣也是11兆....... 台幣
Apple的app store在台灣也是違反法令, 為什麼北市府不開罰?
喔, 我看你大概還不知道apple的退款機制吧.......
沒辦法, 台灣一堆人完全沒有判斷能力, 只看到北市府的開鍘就跟著一起衝
完全搞不清楚到底問題在哪? 一昧鄉愿的挺下去吧, 真的很自我感覺良好
Arlington wrote:
哇!!! 你還真會凹...(恕刪)


第一點我不再贅述,你看不懂沒有關係,你要這樣解讀我也沒意見,我就直接就第二.三點回覆好了(真是的,自己找不到還要我來查,唉!~~~)

第二點,那是因為沒有人去求償好嗎?只要能證明有損害,當然可以求償。而且網友們的回報確實是不能使用阿,只要你在他關閉的期間將該軟體刪除,就無法在MARKET上找回該軟體下載回來,這已經不是不能更新的問題了,有瞭解嗎?

第三點,做過零售業又如何?現在是講道理,不需要拿做過什麼來壓別人吧!難道我也要和你說小弟現在是在法律業服務嗎?如果我說出來的話沒道理一樣沒有用阿!說什麼多看書不看書的,很幽默嗎?小弟不才,小弟從事法律業每天都需要看書,這樣夠格回文嗎?自己不會找還說我找不到,每天寫狀我判決要查多少啊,今天特別優待幫你查好了,還幫你找一個新一點的判決出來,99年的判決夠新了吧,總不會消保法民法又剛修法我不知道吧。看一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99年度上易字第502判號判決吧,我看我還是貼上來給你看,不然自己不會找又說我找不到,"依特賣會手冊封面以粗體字特別標榜「僅此五天 之後即
恢復原價」及內頁照片所示(見本院卷第1宗第25頁,原
審卷第3、4頁),被上訴人顯已保證特賣會之產品無瑕疵
(上訴人可以接受展示廚具存有之小刮痕,見原審卷第73
頁反面),否則無恢復原價之可言。雖被上訴人在特賣會
手冊封面左下角之「注意事項」記載:「特賣會產品,恕
不退換」,並於特賣會交易單據備註欄記載:「特價品貨
物既出,恕不退換」等字(見原審卷第38至41頁,本院卷
第1宗第25、42、45至48頁),惟前開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之特約記載,均係被上訴人單方面附加之制式文字,縱令
特賣會交易單據經上訴人負責人李寒菁簽回予被上訴人,
但依證人廖士萱所述:沒有與上訴人特別口頭約定特賣商
品售出就不得退貨等語(見原審卷第68頁反面),顯見兩
造就該特約並無意思表示合致之情形。況依民法第247條
之1第1、3款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
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
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
當事人之責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
行使權利者。」,又依經濟部84年10月16日經商字第84
221996號函示:「說明:一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以下規
定,顧客買到瑕疵品,可以要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
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此乃顧客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業者
片面宣稱『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事先排除顧客之瑕疵
擔保請求權,顯然違反民法規定。二複查消費者保護法施
行細則第九條規定:『本法所稱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
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
之』,是以,業者所張貼之『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係屬
『定型化契約條款』。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
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企業
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如果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時,推定顯
失公平,該條款即屬無效。當貨物有瑕疵時,業者所訂之
「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定型化條款,排除顧客之瑕疵
擔保請求權,使顧客支付之價款和其獲得之物品失去「對
價上之平等」,顯然該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推定顯失
公平,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屬無效。又,消費者保護
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
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推定顯失公
平,是以,『貨物出門,概不退換』之條款,剝奪顧客之
瑕疵擔保權利,並導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依上開規定
顯失公平,係屬無效。」等語(見本院卷第2宗第140-1頁
),可知前開「恕不退換」之特約記載,屬定型化契約條
款,因事先排除上訴人之瑕疵擔保請求權,限制其行使權
利,致其支付之價款與獲得之廚具失去對價上之平等,顯
然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推定顯失公平,該特約記載自屬無
效,被上訴人即不得據該特約記載,主張免除民法所定之
瑕疵擔保責任。尤其,被上訴人明知係爭2套廚具為示範
廚具,卻故意不告知上訴人其瑕疵,揆諸前揭說明,該特
約免除或限制被上訴人關於物之瑕疵擔保義務,亦屬無效
。又上訴人已於99年1月5日在原審主張依民法第247條之1
第1款規定,該特約記載應屬無效等語(見原審卷第106頁
),被上訴人所辯上訴人遲至本院始為是項新攻擊防禦方
法院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不應准許
其提出云云(見本院卷第2宗第127、128頁),容有誤解
,附此敘明。"
這判決看的懂嗎?需要小弟和您解釋嗎?要不要您也舉舉看您所依據的法律見解是從何出處?所謂的"我做過零售業, 很清楚實體的法條"是哪國法條啊?
而且你回的也很有意思,有點自打嘴巴,既然你知道"除非是商品有瑕疵",那是不是"貨物既出,概不退換"即違反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且消保法第11條第1項、第12條第2項第1款規定,定型化契約中的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時,推定顯失公平,該條款即屬無效。不是嗎?

第四點也懶得回了,APPLE為何台灣不罰?建議您先把整件事前因後果看完再來評論,北市並未說不罰,是因為APPLE答應限期改善退貨規則在送交北市府,好嗎?罰GOOGLE是因為GOOLGE說恕難配合消保法適用,瞭解嗎?你以為台北市政府在做出100萬裁罰行政處分之前不會給GOOGLE答辯的機會嗎?當然會阿,通常政府再做出此類行政處分前都會限該機關於到文幾日內提出答辯,今天不答辯的是誰?是GOOGLE阿,GOOGLE在答辯中可以證明他讓消費者有15分鐘的退費機制足以使每個消費者都有充分的時間瞭解和使用該軟體阿,就算GOOGLE對法律適用有疑義時,也應尋正當法律途徑來捍衛自己權益不是嗎?對台北市政府法規處所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時,可以先向該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對於訴願結果不服時亦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沒說GOOGLE一定輸,難道對一國法律產生解釋上爭議時不應循正常管道來解決,而是用一句,"我不玩總行",就好了嗎?這難道是民主法治的真諦,不然我看全球法院也別開了,反正也沒人鳥,解釋也都全球交由企業經營者來規範好了。另外,造你的邏輯,大國的法律是聖經,小國的法律視為無誤,原來你是以這樣的標準來遵守法律,那我無話可說。
大家請力挺台北市政府,
真的在幫大家爭取權益,
Google Android market 只是前菜,
重點在 XBOX Live 及 PSN,

只是不知道會不會搞到 XBOX live 及 PSN 也從台灣下架?

有沒有人要去台北市政府檢舉 XBOX Live 及 PSN 沒有七天鑑賞期?
我比較期待這個

winsonatmob wrote:
大家請力挺台北市政府,
真的在幫大家爭取權益,...(恕刪)


究竟他們的出發點是要做秀搶選票,還是要轉移時事焦點我不清楚;
我只知道他們這次真的是在當攪屎棍…… orz

拜託真的要「爭取權益」的話,至少找些瞭解(至少熟悉)手機軟體購買使用的人嘛,而不是只趕著要吸引大眾目光。
是啦,這下台灣出名了沒錯: Google給軟體開發商的信... - Mobile01

google的android market退款不但方便(時限內按個鈕就能馬上退),就算超過時限只要寄封信請程式開發者協助處理也還是能無條件退款,這還不夠嗎?
有些人就是要拿apple的「一個月時限」來比,我是沒用過apple的產品啦(身為google fan十幾年了,抱歉),但看到一堆板友提供過的退費流程比google的複雜了幾百倍(與點兩次按鈕相比),我還真不能理解為啥蘋果迷們能夠堅持apple比較有誠意:很有誠意(並且很開心)地答覆將一個月的時間縮短為七天這樣嗎……

要是台北市政府立場正確就算了,可是現在這種情況,叫我們怎樣挺他啊?跟著當暴民叫囂嗎?
算了,晚餐時間到了……
chris wrote:
要是台北市政府立場正確就算了,可是現在這種情況,叫我們怎樣挺他啊?跟著當暴民叫囂嗎?
...(恕刪)


真有一套,挺自己政府對抗跨國公司爭取消費者權益的人,都被你扣成暴民
真的很倒楣耶....

我買了一堆付費軟體都不能用了

我真無言

inosaruyu wrote:
我買了一堆付費軟體都不能用了.......(恕刪)


不能用????
chris wrote:
究竟他們的出...(恕刪)

大大說的對!!!
我要market!!!
不要作秀官員!!!
我要怒了!!!

caishin wrote:
呦~

其他縣市都沒問題,就你台北市有問題,然後還禍及整個台灣!!...(恕刪)


這句話很貼切啊!台北市就是老大,怎樣!連google都敢惹,這才是老大的作為啊!
你們這些小民百姓死活,誰理你啊!
就是要把讓google離開華文市場,幫老大哥達成想望.....
明年,大家可以看到中國的X妹連上台灣的軟體市場
再不幾年,大家都會用簡字軟體,,,,哦NO!是簡字軟件,,,用得笑呵呵!
若說談判,讓google撤離,那是叫談判?何況北市也沒開過公聽會,也沒聽使用者的心聲,就自作主張
本人不認為北市是站在對的一方.........但是站在情緒的一方
諒哥 影片區:www.youtube.com/toivanhka 噗浪網:www.plurk.com/limli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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