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5

Google Market 發生了什麼事??

nmwee wrote:
軟體本來就沒有七天鑑...(恕刪)


其實我認為是有的,
你不知道程式設計者,設計你想買APP的用意為何
1)你有可能買到,故意欺騙的APP,縱使它的說明如此的完美
2)在沒有試用的情況下,你有可能買到一個讓你使用上氣的半死的APP
如果使用者自認倒楣那就算了,但就是有人認為想要位自己爭取權利!

我同意你所說的,但我想應該侷限於娛樂軟體上吧.
例如:
娛樂軟體,真的不能有太多鑑賞時間.
但是也應該需要讓人體驗一下好不好才買吧!
這個情況下,"試用"不需要與"購買後"有一樣的功能
但起碼有讓人"試著去玩玩好不好玩再買"
軟體商品,就是因為你看不到也感受不到,所以才會有"試用"來體驗一下.
想買就買不想買就拉倒.

如果是怕被非法使用就做一些次數限制吧
例如,
1)同一個商品只能允許退費一次
2)同一個人一個月內只允許退費2~3次(2~3次是個比喻)
這樣不知道會不會比較好

Jetter wrote:
可以下載了哦...別...(恕刪)


我十二點申訴前有試過,是無法下載,剛剛又試了一下仍是無法下載,還有人可以下載的嗎 (非更新的 )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andofuma wrote:
國際笑話就像你這樣的嗎?無視自己國家法令任大財團踐踏,
真的是笑話!!!


我住台灣,我認理不幫親。而且此次事件引用的法理根本就是未經考慮的外行人亂放槍,才導致目前的結果,這點您應該能認同吧?
鑑賞期≠試用期,30天要求人家縮短為7天(還有朋友拿這點來說apple比google有誠意……因為apple馬上就說要配合,哇勒……),這不好笑嘛?



豬年...豬頭啊... wrote:
再好的法令和機制也是...(恕刪)


我真心認為,您與我的交流有很大的認知障礙,我的文章似乎一直被您用奇怪的方式解讀,以致於您的回文一直讓我覺得牛頭不對馬嘴,所以我決定主動放棄這段交流,請您見諒。

關於此次事件在這串裡有很多文章寫的很清楚,也一再因為鬼打牆們而重複,我想您可以認真去看看想想,到底問題出在哪方。
沒想到以前裝過的Market Enabler 又得再次重出江湖,裝了以後,模擬成T-mobile就什麽付費都可以買了,之前買過的,也都可以裝了。

不過要root過的手機才能用

Grunder2006 wrote:
我十二點申訴前有試過...(恕刪)


不用擔憂!Google只要更動程序,讓已購買軟體者可以下載、更新,就算全身而退了。

forthetiida wrote:
不用擔憂!Googl...(恕刪)


應該是更新完後才強制下架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sushiboy wrote:
沒想到以前裝過的Ma...(恕刪)

我都快忘了還有這個古早好東西Market Enabler了,就讓他們慢慢玩,我不陪了。

木村 wrote:
這位仁兄,也請您把我的文章好好看完再回好嗎?

一直亂槍打,我的文章裡面第幾行有說美國"買軟體"可以退?

我是說美國買很多東西退貨規則比台灣方便很多好嗎?


有嗎? 美國買東西真的退貨比台灣方便? 線上購物網路購物有比台灣方便?
退貨哪次不是消費者自付運費? 有的網站還規定要restocking fee
真的美國比較方便????

木村 wrote:
我文章的重點是今天google在台灣,是否要遵守台灣的法律,

就算法律不合理,是否要尋正常的法律程序來救濟,

還是說我今天認為不合理,我就不管了,無預警關閉,

連之前買我商品的消費者也不用告知,這樣好嗎?


如果你現在是台灣google的決策者, 你不會先關閉嗎? 政府都已經給期限
是我也會先關閉, 等協調出來再決定要不要重新開放
今天google market是全世界銷售, 不是只有台灣市場
台北市政府要求15min改成7天, 如果google同意, 明天換東京政府要改一個月???
你是google你會怎麼作?

木村 wrote:
台灣買APP就是可以退,連蘋果也要遵守


你是有沒有退過Apple的app? 有退過再來說嘴, 有那麼簡單嗎?

台灣買APP可以退? 那PCHome Yahoo的軟體下載規定都是寫假的? 哪個可以退?

只因為google不是台灣廠商, 一堆人就群起而攻之
這讓我想到前陣子的"松露"巧克力.....
我想法國人看到台灣的"松露"巧克力外面還要加註"不含松露"不知道會怎麼想???

歐美這麼注重消費者權益的國家, 有哪個國家因為google的15 min政策而開砲的?

不是官大學問就大, 再這樣搞下去, google, apple全部退出台灣就太棒了
真的不要太自以為是, 到時候損失的絕對是我們百姓!!!

Arlington wrote:
有嗎? 美國買東西真...(恕刪)

關於第一點:在我的觀念裡面,美國買東西確實比台灣方便許多,例如我今年初在amazon上購買眼鏡請親戚帶回,結果因為買錯SIZE,我就請我親戚回美國時在幫我和店家說可不可以換貨,結果店家的換貨規則也是在30日內可以RETURN(如果在台灣,7日就掰掰了)雖然網站上也規定要如果退貨要收15%的費用,但是仍未和我收取費用。我所謂的感覺美國退貨方便是因為美國在許多知名大型購物網站上很多都是規定30日內可以退貨,而且退貨也不用理由阿,雖然可能有些要收取相關費用,但是退貨也不囉唆。台灣在未有所謂的消保法時,根本不可能沒有理由退貨。

關於第二點,我對假設性的問題根本不想回答,我根本就不是GOOGLE的決策者阿,今天我只知道,如果是我,不會無欲警關閉,因為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可以和台北市政府提出延緩提出解決方案,而不會只用一句"述難配合消保法"一句解決;其次,就算要關閉,也應仍讓之前已經購買的消費者能繼續下載或更新之前的軟體,不然,到時候GOOGLE可能還要面對因為這次關閉造成之前以下載的消費者不能使用該軟體所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訴訟。(例如:我今天因為正好刷手機,要上Market下載回之前買過的軟體,結果因為關閉無法下載,有造成您的損失,皆可向GOOLGE求償。)

最後一點,我不是APPALE族,所以關於這點我不太清楚,可能有引用錯誤的地方,我先致歉,至少,我在新聞中看到APPALE是有誠意和政府溝通,而不是一副,"不好意思,不能配合,大不了我退出"的心態對待一個國家的法律,我說過很多次,在一個民主國家,你對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尋正常的法律程序來救濟,先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對訴願結果不服時,可以以原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一附,好阿,不然我就退出來了結,這才是民主法治國家。至於您所提的PCHome Yahoo,他們的規定叫做所謂的"定型化契約"您不知道嗎?定型化契約違反消保法者,無效。坊間常看到許多"貨物既出,概不退換"的契約,您認為有效嗎?如果您買到瑕疵品也不能退換嗎?如果你看上面廠商不爽,建議您去其網站上購物,如果該網站明顯違反消保法,您也可以檢舉該網站。

今天消保法是一部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因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在產生爭議時,常常與企業經營者站在不對立的狀態,EX:業者幾乎常常拿制式化的契約請消費者簽名,消費者於買賣契約簽訂過程中幾乎無法締約,只能弱勢的被迫接受,也因此有了這部特別法。希望GOOGLE這間大公司,就算認為此法未完善,在未修法之,也應遵守我國的法律阿。

木村 wrote:
關於第一點:在我的觀念裡面,美國買東西確實比台灣方便許多,例如我今年初在amazon上購買眼鏡請親戚帶回,結果因為買錯SIZE,我就請我親戚回美國時在幫我和店家說可不可以換貨,結果店家的換貨規則也是在30日內可以RETURN(如果在台灣,7日就掰掰了)雖然網站上也規定要如果退貨要收15%的費用,但是仍未和我收取費用。我所謂的感覺美國退貨方便是因為美國在許多知名大型購物網站上很多都是規定30日內可以退貨,而且退貨也不用理由阿,雖然可能有些要收取相關費用,但是退貨也不囉唆。台灣在未有所謂的消保法時,根本不可能沒有理由退貨。


Amazon不可退貨商品

有看到嗎? downloadable software... 是不能夠退貨的
你舉的例子是眼鏡, 這次google的market是軟體
我在美國待過幾年, 退貨不是全部都可以退


木村 wrote:
關於第二點,我對假設性的問題根本不想回答,我根本就不是GOOGLE的決策者阿,今天我只知道,如果是我,不會無欲警關閉,因為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可以和台北市政府提出延緩提出解決方案,而不會只用一句"述難配合消保法"一句解決;其次,就算要關閉,也應仍讓之前已經購買的消費者能繼續下載或更新之前的軟體,不然,到時候GOOGLE可能還要面對因為這次關閉造成之前以下載的消費者不能使用該軟體所造成的損失損害賠償訴訟。(例如:我今天因為正好刷手機,要上Market下載回之前買過的軟體,結果因為關閉無法下載,有造成您的損失,皆可向GOOLGE求償。)


Google已經可以更新了
台北市政府根本是選擇性執法, PCHome, Yahoo的下載軟體哪一個可以退貨?
這兩家公司賣的軟體會比google少?
再者, 台北市政府還說要連續開罰??? google不賣總可以吧?


木村 wrote:
最後一點,我不是APPALE族,所以關於這點我不太清楚,可能有引用錯誤的地方,我先致歉,至少,我在新聞中看到APPALE是有誠意和政府溝通,而不是一副,"不好意思,不能配合,大不了我退出"的心態對待一個國家的法律,我說過很多次,在一個民主國家,你對政府所做出的行政處分不服時,應尋正常的法律程序來救濟,先向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對訴願結果不服時,可以以原機關為被告,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一附,好阿,不然我就退出來了結,這才是民主法治國家。至於您所提的PCHome Yahoo,他們的規定叫做所謂的"定型化契約"您不知道嗎?定型化契約違反消保法者,無效。坊間常看到許多"貨物既出,概不退換"的契約,您認為有效嗎?如果您買到瑕疵品也不能退換嗎?如果你看上面廠商不爽,建議您去其網站上購物,如果該網站明顯違反消保法,您也可以檢舉該網站。


Google現在不賣不就沒觸法了? 要不然你還要他怎麼樣?
你知道實體店面沒有所謂的七日鑑賞期嗎?
"貨物既出 概不退換" 沒有違反台灣的法律你知道嗎?
如果商品有瑕疵, 商家不給退換可以按照民法來處理, 這你了解嗎?

木村 wrote:
今天消保法是一部保護消費者的法律,因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在產生爭議時,常常與企業經營者站在不對立的狀態,EX:業者幾乎常常拿制式化的契約請消費者簽名,消費者於買賣契約簽訂過程中幾乎無法締約,只能弱勢的被迫接受,也因此有了這部特別法。希望GOOGLE這間大公司,就算認為此法未完善,在未修法之,也應遵守我國的法律阿


他有遵守啊!!! 就是不賣了總可以吧

今天最大的問題就是北市府選擇性執法, 也沒有按照國際潮流來處理事情
一副官大學問大的姿態, 踢到鐵板算剛好而已
消保法有其規範的範圍, 不能夠無限上綱

台灣要跟世界接軌, 不是世界來跟台灣接軌
  • 7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