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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錯嗎?Google對嗎?那消費者的權益就該被犧牲嗎 ?


ih17 wrote:
app沒有物流的部分...(恕刪)


想請教一下,Google 的 Market,有和軟體開發者收取上架費?銷售抽成費?管理費? 嗎 @@??

這部份我不是很了解,熟的人,能分享一下嗎~謝謝 ^^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Grunder2006 wrote:
奇摩購物中心,我不了...(恕刪)


您邏輯說法是否有誤?pchome 24 代處理金流物流,所以它要幫您處理退貨問題,這比較像App store 的作法,app store 上買的軟體不管是那一家開發商信用卡上都是iTunes跟您收錢,那自然apple理應幫您處理退貨事宜,但是 Android Market 您買的軟體信用卡上收費的對象卻是個家開發商自行跟您收取費用,那android market似乎就比較像Y拍,若有退費應該找賣您的商家。

Google 跟北市府的糾葛其實都間接的影響到Android的使用者,在C癮力裡有篇文章;當然這也是網友的個人意見,但說的卻是一針見血。
Grunder2006 wrote:
想請教一下,Google 的 Market,有和軟體開發者收取上架費?銷售抽成費?管理費? 嗎


「Android Market」的運作方式如下
1,開發者先註冊為「Android Market Developer」繳美金 25元會費
2.開發者可以將自己寫好的軟體上傳到 Android Market 中。
3,開發者透過 Android Market 販賣軟體的 30% 收入,得分給電信商跟電子收費商(如手機月費帳單或 Google Checkout 等),然後開發者可以拿到應用程式定價的 70%。

Grunder2006 wrote:
奇摩購物中心,我不了...(恕刪)


Pchome購物的配合廠商是哪裡來的?pchome找的或是廠商自己去找pchome談合作吧?
Pchome可以決定要不要讓這個商品,拍賣可以嗎?只能在發現違法或有疑慮的時候要求下架對吧?
那pchome購物跟拍賣或market的型態是一樣的嗎?
又你要求退費時表面上看來是pchome在負責,實際上呢?還不是廠商要吸收
Pchome這個平台只是保障讓廠商不用直接面對客戶,拍賣跟market並沒有提到這塊喔!
說穿了市集這種概念就像菜市場,你買到東西有問題要找店家還是管委會?
你說的這個例子就像是購物中心,買到有問題你可以選擇找店家或去找服務處理你的問題
釐清這個概念你就可以了解一切都是笑話了!XD
根據之前查到的資料

APPLE APP STORE的方式如下
1.收取開發商年費99美金,每年都要繳
2.銷售apple抽成30%

的確是比較接近PCHOME 購物中心的方式
金流也是透過itunes
理應由他們負責退款事宜

Android Market就如同樓上所說
1.只繳一次性註冊費用25美金給google,之後不需再繳
2.銷售抽成30%是電信商的費用,google未抽成

因此認為金流是透過電信商
退款也應該回歸到電信商比較合理

他平台的15分鐘還算是有保護到誤按的消費者
後續的處理跟apple相同
都是寫信要求審核退款
只是一個寫給apple 一個寫給開發商
一個30天 一個無期限

怎麼看都是Google退款處理比較友善


------------------------------------
如果請Google平台在註冊開發商時加上一個法條
讓註冊商同意之後才註冊
有爭議時就拿這條出來

1.消費者7天內可寫信向原開發商申請核准退款
作法就跟apple一樣了
你要寫一百天或更久我想google也沒意見
因為本來就是這樣作

現在也不需要改變任何事
這樣對北市府就可以交代過關了嗎?

如果apple可以過關 為什麼google不行?

如果民眾有疑慮可以再加一條
2.若經檢舉上架詐騙類型的付費app,Google有權取消其開發商資格並移除下架

好了 問題都解決了
什麼都不用改變
只是需要寫一下條文釐清責任

Grunder2006 wrote:
想請教一下,Goog...(恕刪)

據了解,GOOGLE只是提供平台,是不收軟體開發者收取上架費,銷售抽成費,管理費的,
而APPLE就有抽成,而且買了只能申退沒有15分鐘,申退權限在APPLE手上,申退期只有三十天,
GOOGLE的申退期是沒有期限的,因為GOOGLE不干涉,是由消費者向軟體開發者申退,
Android Market像早期的Y拍和露天,只是提供上架平台管理,賣廣告,
Android Market的15分鐘本意不是審閱期或猶預期,
是為了讓按錯的消費者取消的時間
當要問如何解決問題時,想要的是意見,而不是偏見!
哇~大家討論的很熱烈~不過~小弟我要先上床了XD

明早要出差,明天再慢慢回覆大家了,也希望大家都能像目前這樣理性的討論

大家晚安啦~
說錯話,死不認錯,下流!!!做錯事,死不認錯,無恥!!!!敢說敢做不敢當,畜牲!!!...你今天下流無恥當畜牲了嗎?
我覺得這件事台北市政府與google都有錯!
先說台北市政府錯在那裡好了.
通常一個有經驗的官員對一些有爭議的議題的處理態度是十分謹慎的, 然而這件事鬧這麼大可見台北市政府太急燥了.
就目前眾多網友提供的資訊顯示, 許多電子商務業者於販售數位產品(digitized product)時並未遵守消保法的規定, 而北市官員也同意數位產品是否適用消保法的規定是有爭議的, 在這種情形下, 實不應貿然開罰, 而是應多方了解其原因, 若發現現有法律真的過時, 除應尋求修法外, 亦應做較寬鬆的解釋, 讓社會的整體福址最大化, 這樣才是社會之福. 就本案而言, 我認為不要將"線上軟體購買"納入消保法"郵購買賣"的適用範圍, 原因如下:
1.消保法基於郵購買賣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訂定7日的猶豫期, 這當然是對比實體商店銷售的情形(因為實體商店發生較早, 也是經驗法則), 舉例來說, 買電器用品, 在實體通路你可以"檢視"貨品, 在虛擬通路則沒辦法. 但對數位內容這種"無形"的產品, 你在實體通路上"檢視"貨品是讀包裝說明, 這與你在虛擬通路上是一樣的, 也就是說你沒有未能(像實體通路般)檢視商品的不利益. 因此就立法意旨而言, 線上軟體產品應可不納入消保法郵購買賣的範圍.從文字上來看, 可知法條是落後的, 因此它用"檢視", 這是工業時代的名詞, 但在現在很多無形商品產生的時代, "體驗"才是王道.
2.這並未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因為在實體通路上未享受的權利(軟體包裝拆封後是不給退的!), 在虛擬通路上也不應要求.

再說說google錯在那好了.我想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積極與北市政府溝通以及”傷害台灣人民的感情”了.
我沒別的意思喔...只是...

不想付錢的就拼命找法條...
這就是愛台灣啦...

簡單問作者一句話,
"智慧財產權適用消保法嗎?"

全世界難道只有台灣有消保法???
為何只有台灣有7天的問題,
歐美等國卻沒有???
白天醫人晚上醫車,真愜意的生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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